近日,环境保护部向媒体通报了2016年1-9月各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以及与司法机关联动的情况,及两起典型案例:佛山市南海高格五金制品厂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刑事犯罪案件、广西田东南华纸业有限公式篡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移送案件。
广西田东南华纸业有限公司篡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移送案件
一、案情介绍
广西田东南华纸业有限公司位于田东县东海工业集中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继华。该公司年产9.8万吨卫生纸一期工程项目已获得百色市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百环管字〔2009〕48号)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核准(百环验字〔2014〕31号)。
该公司年产9.8万吨卫生纸一期工程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外排,生产废气经过布袋除尘、炉内石灰石法脱硫以及炉外双碱法脱硫处理达标后外排。
二、调查处理经过
2016年6月12日,百色市环境监察支队、田东县环境监察大队监察人员联合对广西田东南华纸业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抽查时发现数据。监察人员随即从烟气自动监控采样点起沿烟气采样管路(伴热管)走向一路排查,发现在即将进入烟气自动监控站房的管路中,伴热管被人为割开并接入一个三通管接头,三通管一头接入一根透明胶管,该透明胶管连接配电房进门右侧角落的二氧化碳储存罐,排查时储存罐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经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在伴热管管线安装三通接头通入二氧化碳,目的是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在线监测数据。
2016年6月13日,百色市环境监察支队、田东县环境监察大队办案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取证照片,收集了在线比对监测数据、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等及相关书证等资料。田东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6月14日对该公司涉嫌篡改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于2016年7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适用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广西田东南华纸业有限公司通过通入二氧化碳气体篡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广西田东南华纸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家园、安全环保科科长李子祥、生产部经理黄文想,动力车间主管潘翠柳、动力车间副主任黄文师、动力车间脱硫工人陈国蒋等人对通入二氧化碳气体、篡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等行为供认不讳。现场监察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依法进行在线对比监测、采集了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针对该公司违法情节,田东县环境保护局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拟对该公司处以伍拾万元的罚款,并于2016年6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6〕43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田东县环境保护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在客观上未对外环境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积极承认错误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等情形,田东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21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6〕42号),决定处以叁拾伍万元的罚款。广西田东南华纸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22日缴纳罚款。
四、移送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广西田东南华纸业有限公司通过通入二氧化碳气体篡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田东县环境保护局已于2016年7月21日将案件移送田东县公安局。目前,田东县公安局对该案正在调查处理当中。
[时间:2016-11-07 来源: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