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兴县环境监察大队召开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申报及计征排污费工作试点企业动员布置会议,13家试点企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下发并学习了《关于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通知》,会上县环境监察大队相关人员分析了开展VOCs排污申报及计征排污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讲解了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申报细则和规范,要求企业如期填报。
为促使企业减少VOCs排放,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实际,拟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全县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开征VOCs排污费。
根据《通知》规定,现阶段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定为每污染当量3.6元,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起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计征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VOCs排污费核算方法复杂,对企业各生产环节掌握度要求较高。嘉兴县环保部门自去年起,即对辖区内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规模以上企业进行了摸底排查工作,要求企业登录“浙江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排放源调查系统”详细填报相关生产及排污数据,并审核梳理,为后续VOCs排污收费工作顺利开展打下扎实基础。
接下来,县环境监察大队将认真核实,实地抽样分析,核定企业排放量。县环保部门将与财政、物价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差别化收费政策,做好试点行业的VOCs排污收费工作,同时加强宣传解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今后全面推行VOCs排污收费制度奠定基础。
[时间:2016-10-12 来源:《嘉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