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内部创业需要契约精神

出版创业

  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内部创业这一概念也被推向前台。但一些企业在推进中并没有收到预期中的热烈回馈。究其根本还是概念太过粗放,缺少对权责利细化的规则,缺少一种双方都可接受的基于信任的契约。鼓励内部创业的初衷就是打破现有的制度范式,以刺激人的积极性,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此达到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双赢。而现代商业运作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契约精神。买卖双方制定细致可行的规则,双方彼此遵守,各赚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利益。

  出版人杜辉对一问题有着深入见解,他表示,鼓励和落实内部创业需要从确认双方的权责利开始,最终落实在可信任的契约上,方可有效实行。权利划分:鼓励内部创业,先决条件是放权,给创业者充分的自主权。当创业者有对业务的自主权后才会有真正的创业。伴随放权,就涉及到在这个创业体内的人事权、财权、经营权、决策权等各项权利与企业的划分。这些权利是在约定范围内归于创业者?还是仍由企业把控?没有自主权,实则很难真正谈创业。所以经营权限的划分应是内部创业的先决条件。责任承担:伴随着权利的必然是责任。在企业充分放权之后,如何确认责任成为内部创业的第二步。责任的确立,要有可执行性、要合理。比如企业给予内部创业的责任人启动资本100万元,如果项目失败,100万亏损耗尽,那需要创业者全额赔偿吗?如果需要,那么这个内部创业就无人问津。但如完全不承担责任则会成为腐败与违法的温床,所以责任的承担需要切实可行的方案。比如可以根据亏损额度递减创业者的基本收入、扣除福利、解除职务等等。归根结底,责任的承担与所给的权利和资源要成正比。利益分配:内部创业所带来的收益分配至为重要,企业与创业者如何分配利益,也是内部创业能否开展的条件之一。企业分配得多,创业者缺乏积极性。创业者分配得多,企业则风险与收益不匹配。尤其是国企,如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确权,又能保证创业者的积极性,是极需要智慧和设计的事情。

  既然权责利都已确认,那么如何订立契约,这个契约又如何做到可信,可执行,如何保证落实,又需要企业规章及法律法规上的强力支持。杜辉说,契约精神是现代商业模式的核心内涵之一,没有可资信任的约定,无法保证商业活动有效的展开。特别是创业这个事情不是一蹴而就,很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是十数年的时间,如果没有可资信任的契约来保障未来的利益不被窃夺,约定不被单方更改,那任谁也不敢真正的投入时间、经历甚至是人生,来进行创业。内部创业实则是在探索一种初级职业经理人的模式。通过放权、确权,订立契约,企业实则成为一种风险投资平台。在这一全新的事物和模式面前,我们需要彻底的思想革命。内部创业是对传统企业经营运作模式的一种颠覆,只有接受了这种颠覆的本质,才可以真正、有效地推进和落实。

[时间:2016-10-09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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