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上海环保条例加大对政府问责力度

上海环保条例问责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除了设立最严的标准、设置最严的法律责任外,还要确保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上积极作为,因此《条例》对政府自身在环境保护作为上也体现了最严。”在今天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时,副市长陈寅表示,新版法规对政府部门明确了九大问责事由,触犯其中任何一项都要进行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陈寅说,要确保政府部门积极作为,新版《条例》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首先明确全市各级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要负责。其次明确了督查制度,就是市区的政府要对本级政府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且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对一把手的考核内容。再者,进一步明确了问责情形,有九大问责事由,如果触犯了其中某一项,就要进行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政府部门列出的九大问责事由包括: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限产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未按照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情节严重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时间:2016-09-29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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