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和山东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山西省、海南省和湖北省相继发文正式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分别成为全国第十二、十三、十四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级地区(含直辖市)。
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时间:海南省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湖北省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9月1日起征收VOCs排污费,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一、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0元,其它地市每污染当量1.20元。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太原市实行差别化阶梯式分级收费政策,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以外,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按照征收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按照征收标准的9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按照征收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按照征收标准的7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按照征收标准的6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按照征收标准50%计收排污费。
三、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8月1日起试征收VOCs排污费两年,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一、征收标准:
每当量1.80元。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含50%),且当月未收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知道目标(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三、2016年8月1日起试行两年。
湖北省10月1日起征收VOCs排污费,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一、征收标准:
每当量1.20元。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70%之间(含),按照征收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在70%—50%之间(含),按照征收标准的6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标准的50%以上的,按照征收标准50%计收排污费。
三、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上苏皖湘川津辽浙冀鲁琼鄂晋十四省VOCs排污费征收情况对比
VOCs收费行业对比
北京: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
上海:包括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
江苏: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安徽: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湖南: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四川: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天津: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辽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浙江: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河北: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山东: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海南: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湖北: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山西: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VOCs收费时间对比
北京:2015年10月1日
上海:第一阶段(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二阶段(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三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
江苏: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湖南: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川: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天津: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辽宁: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浙江: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北: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第一阶段(自2016年6月1日起);第二阶段(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三阶段(自2018年1月1日起)
海南: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湖北: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山西: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VOCs收费价格与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比
北京: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差别化收费: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上海: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差别化收费:对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江苏: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差别化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 之间(含 100% ),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 50%-80% 之间(含 80%) ,按基准收费标准 800/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 50% (含50% ),按基准收费标准的 500/0计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力口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安徽: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0元。
差别收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湖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差别收费: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四川: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收费: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克。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装备或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天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差别收费:(1)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2)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辽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收费: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具体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辽环函[2015]244号。
浙江: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值量3.6元。
差别收费:即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是否超标、排放量是否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是否属淘汰类等情况,实施差别收费政策,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规定执行
河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
山东: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大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为3.0元/污染当量,具体征收范围见附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
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逐步覆盖VOCs排放重点行业。统一排放量核算办法。每一排放口排放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政策的限制。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对可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含)的,减半征收。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海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每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参照海南省《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149号)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的征收标准执行;实行差别化收费: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收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对于排放浓度高于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湖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企业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现行排污收费规定的“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的种类,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为此次收费试点行业,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排放的污染物与规定的数值之间的比值 )1.2元。
“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山西: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太原市实行差别化阶梯式分级收费政策,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以外,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按照征收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按照征收标准的9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按照征收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按照征收标准的7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按照征收标准的6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按照征收标准50%计收排污费。
[时间:2016-09-13 来源:中国包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