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河南省某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淄博市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包由济阳县某生产厂家生产的“周村烧饼”,烧饼外包装上面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字样。该消费者认为“国家级”是绝对化用语,误导了消费者,不正当得贬低了同类产品,并要求济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按照有关法律对该生产厂家进行严厉处罚。
接到举报后济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生产厂家进行调查,发现该厂生产的烧饼包装共有五种,均标注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字样。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08】19号),“周村烧饼制作技艺”已于08年6月份入选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执法人员认为该生产厂家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字样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不能予以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
该消费者弄清其中缘由后表示了歉意,原来是自己没有搞清楚事实真相误会了生产厂家,搞了个乌龙。至此,一场风波总算解除,该消费者对执法人员表示了感谢。
[时间:2016-08-25 来源:《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