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行业发展,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放开了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收费,将教材价格、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下放省级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教材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为此,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549号)等9个文件。具体见附件《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本地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
三、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材价格和有关服务收费的监管,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定价程序,科学核算成本,合理制定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切实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印张中准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1〕1775号)中关于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教材价格及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的,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执行附件《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中有关文件。
附件: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549号)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
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关于核定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34号
4、《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945号)
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印张中准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1〕1775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实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05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扩大试点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21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中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6-07-28 来源:国务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