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僵尸企业
3月31日下午,波士顿咨询公司(BCG)发布了最新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题报告。BCG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廖天舒表示,从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改革经验中,有四点原则至关重要:一是供给侧改革的目标应是通过结构性调整,实现高水平的供需平衡;二是政策需要有延续性和稳定性,对短期阵痛有充分准备;三是相信市场的力量,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四是改革是系统工程,需要不同政策工具统筹协调。
报告通过对供给学派和各国改革经验的研究发现,供给侧改革主要有五大政策工具:一是减少行政干预,建立市场主导、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二是减税减负,降低企业综合成本,为再投资和创新创造条件;三是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为经济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创新储备人才;四是控制货币供给,稳定物价,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五是打破金融约束,提升融资可得性,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民生证券宏观供给侧改革研究则显示,未来去产能只有压缩供给这一条路。从美国、日本、韩国等历史经验来看,在压缩过剩产能、化解金融风险以及应对失业等问题上均有可参照之处。
在压缩过剩产能方面,可由政府提供间接的去产能补偿。日本在19世纪60-70年代制定的《特定萧条地区中小企业对策临时措施法》和90年代制定的《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中有大量对去产能企业的补偿支持措施,其中包括财政补贴、融资支持和税收优惠。日本设立特定萧条产业信用基金,用于援助企业设备处理,采用特别折旧制度,允许企业把一部分利润作为固定资产折旧摊入成本以降低税收负担。
同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完善破产清算制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美国钢铁业历史上经历过两次重大兼并重组。第一次是在20世纪初钢铁行业出现产能过剩,在金融资本的支持下掀起兼并重组浪潮。第二次是21世纪初美国钢铁业掀起新一轮兼并重组浪潮,行业集中度再次大幅提高。日本、韩国等过都经历过相似过程,目前美日韩钢铁行业前四大巨头的集中度在60%以上左右,而中国只有不到30%。
日本通过不断完善破产法便于企业退出,2005年实施的新破产法简化了企业破产程序,使企业退出更加容易。日本还建立了以行业或地域为单位的互助共济性质的保险制度,企业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安全保险金,企业破产时企业主可领取一定费用以维持生活。
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中国过剩企业过于依赖银行的间接融资,资产也大部分集中于传统产业,只有妥善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才能放心大胆的消化僵尸企业。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为处置储贷机构(S&L)危机,专门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TC)与联邦保险公司(FDIC)集中处置不良资产,通过抵押品出售、资产管理外包、资产证券化、与私人资本合资等方式每年处理100家以上的破产金融机构。2008年雷曼危机后,美国国会快速通过《2008年经济紧急稳定法案》,该法案的核心是“不良资产救助计划”,通过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直接向金融机构收购价值700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
出清僵尸企业一定会带来失业,但如果处理得当,可以迅速从阵痛中走出来,实现再就业。日本在19世纪60-70年代淘汰落后产能时,制定了《特定萧条产业离职者临时措施法》。主要措施包括: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对失业者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对雇用特定衰退产业或地区失业者的企业提供补贴;为原企业提供劳动者停业补助和训练费用;延长特定产业或地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支付时间;安排失业人员参加公共事业。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前就通过《就业保险法》建立了就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制度、稳定就业计划和职业技能发展计划三个方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韩国进一步采取措施:扩大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从危机前总就业者的20.7%扩大至1998年的26.4%),降低参保条件限制;加大就业保险投入(就业保险的财政预算占GDP比重从1997年的0.2%提高至1998年的2.2%),提高就业保险制度缴费率;实施各种措施促进再就业,如1998年成立就业保障中心、增加工作技能计划覆盖面、发挥再就业培训项目和求职津贴项目的作用等。
[时间:2016-04-08 作者:吴黎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