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力推首都出版走出去

专项资金首都出版

  日前,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台了《北京市提升出版业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拿出3000万元支持出版走出去。《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就此专访了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春良。
   
  调研制定历时三年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请问该《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李春良:制定《办法》是落实国家文化走出去战略的具体举措。北京市作为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在推动新闻出版业走出去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同时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全国500多家出版社,北京有230多家,几乎占全国一半;1万多家报刊社,北京有3000多家,几乎占全国1/3。北京地区每年著作权登记数量占全国的一半以上。在走出去方面,北京出版产业有十分雄厚的基础。
   
  北京市局一直高度重视新闻出版业的走出去工作,取得了显著业绩。但同时,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到,北京市出版业走出去的水平,和中央的期望,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发挥首都示范引领作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出版作品翻译创作、输出渠道建设、专业人才培养、境外主流市场开拓等方面还有较大差距。此外,由于政策措施缺少整合,资金投入少,对重点环节支持的力度不够,未能发挥出对出版产品走出去的引导作用。针对这些问题,北京市从2012年就开始广泛调研,前后经历了3年时间,制定了本《办法》。
   
  重点扶持七方面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请问《办法》中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有哪些?
   
  李春良:《办法》通过梳理以往北京市推动出版走出去的措施,找出关键和薄弱环节,设立专项资金对这些环节进行重点支持。在支持方向上既有对走出去产品或服务的奖励扶持,也有对走出去平台和渠道建设的扶持;既重视走出去的数量,更重视走出去的质量;既关注传统业态的走出去,更注重数字出版等新兴业态的走出去。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和方式是怎样的?
  
  李春良: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北京地区工商注册企业所从事的新闻出版走出去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北京市出版业版权输出、境外投资等走出去环节的奖励和补贴,以及对各种走出去平台建设的支持。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专项资金的扶持奖励包括哪些方面,资金安排如何?
   
  李春良:具体有7个方面:一是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对外出版及版权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对版权贸易(含合作出版)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达到15%以上的出版企业,按不超过该企业连续两年平均的年版权贸易额的30%给予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是搭建对外投资平台,建设国际营销网络,扩大境外优质文化资产规模。组织评选年度最具影响力的境外投资出版传媒企业,对入选企业按不超过其境外投资总额20%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是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支持出版企业输出反映我国建设成就、阐释我国制度优越性、宣传中国梦、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优秀出版物。对进入国外主流销售渠道的、获得国际大媒体的宣传报道、产生较大影响的出版物给予奖励。
   
  四是加快版权贸易基地建设,建设版权工作站,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版权保护服务。鼓励企业或个人版权输出、鼓励企业与境外出版机构从事面向境外市场的合作出版业务。给予具有对外出版专项出版权的企业对外出版专项奖励。支持版权贸易基地建设面向境外市场的版权贸易交易系统,对经认定的版权交易平台开发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成本50%的资金补贴。对经认定的优秀版权输出项目及面向境外市场的合作出版项目,按不高于年收益的30%给予奖励,单个出版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是鼓励企业或个人从事版权代理等中介业务,定期组织对版权代理人员的培训,组织评选年度最佳版权代理机构和金牌版权经纪人。编译发布输出产品目录。对评选出的年度最佳版权代理机构给予奖励。
   
  六是鼓励和支持网络出版单位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出版企业加快从出口传统纸介质出版物向出口多种介质出版产品共存的跨媒体经营转变。推动数字出版产品走出去。重点支持动漫、网络游戏、书报刊数据库、汉语教材等数字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对研发面向国外市场的优秀数字出版产品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成本30%的研发经费支持,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是加快出版翻译人才培养,建设北京出版翻译中心,建立北京地区出版翻译人才专家库,评选最佳翻译作品。对经评审认定的、获得国际大媒体的宣传报道产生较大影响的优秀版权输出作品,对实际发生的翻译费按照300元每千字标准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经评审认定的版权代理机构编译输出产品目录产生的翻译费用,按300元每千字的标准给予50%的补贴。
   
  同时除上述支持范围外,专项资金还可用于因项目申报、论证、评审、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产生的管理费用,管理费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标准执行。但已获中央财政资金奖励扶持的项目,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再次申报。而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重复申请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时间:2016-04-08  作者:王坤宁 李婧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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