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开展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深圳2016年度核验

  根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粤新广印发[2016]2号)精神(详见附件1),现将我市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各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全市各印刷企业:
  
  根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粤新广印发[2016]2号)精神(详见附件1),现将我市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范围
  
  凡经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含2015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均须参加年度核验,复印、影印、打印单位由各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年度核验工作。
  
  二、核验工作时间
  
  2016年3月10日至4月30日
  
  三、年审工作程序
  
  1、出版物印刷企业,数码印刷企业,由我局初审后统一报省局审核。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排版、制版、装订专项企业,内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由我局负责年度核验工作。
  
  2、各印刷企业(复印、打印企业除外)看到此《通知》后,先在(网址http://203.91.45.54:8003/webapp/Login/user-longin!showLogin.action)上填报年审材料,各单位网上填报须于4月15日前完成,待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网上预审通过后,各单位方可打印网上年审填报材料(详见附件2);
  
  3、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报送年检材料时间:4月18日至4月28日;
  
  此次年审工作,我局委托深圳印刷业协会收取年检材料,请各企业将年检材料按规定时间送至深圳市印刷业协会。
  
  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8号603室,电话:2559541025029479。
  
  各印刷企业所提供材料必需真实,并认真、准确地填报《2016年印刷企业核验表》中的各项信息和数据。对在年检中材料不符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发放审核合格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时间:5月23至6月15日。
  
  排版、制版、装订专项企业,内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请各印刷企业到本企业辖区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出版物印刷企业,数码印刷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到市印刷行业协会领取。(详情阅深圳印刷行业协会网的相关通知)
  
  四、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和《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印刷企业,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60个工作日。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在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六、核验企业需报送材料
  
  1、《2016年印刷企业核验表》;
  
  2、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所获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内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情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对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国内外经济形势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3、《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5、《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年度核验表一式二份。出版物印刷企业和数字印刷企业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年度核验表一式三份。
  
  附件1、关于开展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粤新广印发[2016]2号)
  
  附件2、深圳市新闻出版年审系统用户使用需知。
  
  咨询电话:25897796 25895961


  深圳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3月4日
  
  

 

[时间:2016-03-07  来源:北京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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