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徽两省开征VOCs排污费 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江苏安徽开征VOCs排污费

  近日,江苏、安徽两省发布了VOCs排污收费的有关通知。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安徽省四个省市开征VOCs排污费。

  江苏省

  2015年12月28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制定了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深入实施差别化征收政策。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太湖流域总氮、总磷排污收费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文件规定的差别化收费政策执行。

  安徽省

  2015年12月30日,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0元。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须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VOCs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北京、上海VOCs收费规定回顾

  北京: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等五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涉及约2000家企业。

  包装印刷等企业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不高于北京市排放限值的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其他情况的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上海:包括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基本覆盖了上海市工业VOCs重点排放行业。

  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同时,对按上海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

  对列入国家和上海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时间:2016-01-13  来源:必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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