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内容修改的幅度非常大,由原来的49条内容(于1995年2月1日施行)扩充到75条。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等多个方面。
近年来,各种虚假医疗养生广告让社会公众厌烦不已。针对这样的情况,新《广告法》新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对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新《广告法》新增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广告法》还规定,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
[时间:2015-09-02 作者:闫松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