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施行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印刷包装

  6月1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通知(财税[2015]71号),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现予印发,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包装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如下:

  一、VOCs排放环节

  包装印刷行业VOCs主要排放环节包括印刷、烘干、复合和清洗环节。

  二、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包装印刷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核算期VOCs排放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油墨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胶黏剂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涂布液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核算期投用润版液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洗车水中VOCs的量(千克)+稀释剂使用量(千克)-核算期VOCs去除量(千克)-核算期VOCs回收量(千克)。

  (一)投用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中VOCs的量计算方法

  核算期投用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的使用量(千克)×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的VOCs含量(%)

  式中:核算期企业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使用量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的VOCs含量优先以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告等为核定依据。

  无法获得VOCs含量数据的,可按以下系数取值:

  油墨:塑料里印油墨白色65%、白色以外的色墨70%,塑料表印油墨60%,纸质凹版印刷油墨60%,柔版印刷油墨60%,丝网印刷油墨45%,金属印刷油墨45%,商业轮转印刷油墨30%,单张纸印刷油墨5%;

  胶黏剂:30%;

  涂布液:40%;

  润版液:20%;

  洗车水:17%。

  (二)稀释剂使用量计算方法

  核算期企业投入稀释剂的量,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

  (三)VOCs去除量计算方法

  VOCs去除量为核算期企业各工段VOCs去除量之和。鼓励企业通过监测法进行核算,无监测数据的统一采用去除率计算方法进行核算。若企业某工段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则其VOCs去除量为0。

  1、监测法

  核算期某处理装置VOCs去除量(千克)=[核算期该处理装置进口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核算期该处理装置出口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核算期该处理装置排风量(立方米/小时)×核算期该处理装置运行时间(小时)×10-6

  式中:处理装置进口、出口平均浓度按照企业在线监控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或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数据取值。

  2、去除率计算方法

  核算期某工段VOCs去除量(千克)=[核算期该工段油墨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该工段胶黏剂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该工段其他有机溶剂使用量(千克)]×30%

  (四)VOCs回收量计算方法

  VOCs回收量为核算期企业回收的各种废有机溶剂量之和,以企业委托的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出具发票、企业废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报告等为核算依据。

  三、其他说明

  VOCs处理装置的治理措施包括直接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固定床活性炭吸附、流化床吸附、转轮浓缩+焚烧、生物处理、低温等离子体、冷凝回收等。核算期内现有企业VOCs处理装置未按照治理工程的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或者催化剂的,视为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VOCs去除量为0。

[时间:2015-06-30  来源:必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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