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水十条”对长江水污染防治的影响

“水十条”长江水污染

  水污染是长江水环境安全和水生态健康的头号威胁,长江接纳的废水量占全国近四成,随着长江沿岸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长江的污染承载能力不断遭遇严峻挑战。国务院近期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不仅为长江水污染防治提出了新要求,也将促使长江流域污染防治思路、理念、方法和技术的更新与发展。

  污染防治是保障流域水安全的关键

  长江水资源量占全国的1/3,长江流域经济总量占据“半壁江山”,治理好、利用好、保护好长江,不仅关乎长江流域4亿人民的福祉,而且关系着全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水污染是长江流域水环境的主要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期,长江流域每年的污水排放量为127亿吨,90年代初约为142亿吨,到了2010年,污水排放总量达到249亿立方米,占全国排污总量40%以上。随着长江流域重大水利工程和大型调水工程的实施,实施水污染防治不仅是流域内人民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安全的需要,也是跨域调水供水安全的需要。开展水污染防治是一个关系到长江经济带建设和全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关键。

  长江流域水环境状况总体良好,但污染形势也不容乐观。长江流域有大小水库4万多座,各种化工企业1.7万多家,规划待建的核电站有22个。2012年,长江重点流域废水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453.9亿吨、1702.2万吨和176.7万吨。随着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和乡镇企业污水排放量还在逐年增加,加之畜禽水产养殖、农业面源、城市面源和航运流动源等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新老污染问题的交织导致长江流域水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长江流域水污染具有以下特征:干流上海、南京、武汉、重庆和攀枝花等城市江段出现了污染带,总长超过600公里,部分支流污染严重;巢湖、滇池、洞庭湖、鄱阳湖和三峡水库等流域重要湖库水体交换能力变弱,自净能力下降,水体富营养化仍在发展、水生态安全受到威胁;水电开发或跨域调水导致流域部分河道减脱水甚至断流,环境容量锐减,生态用水不足;沿江化工企业密集布局,干流航运发达,危险化学品或航油泄漏造成的突发水污染事故风险增大。

  总体来看,长江流域水环境处于亚健康状态,若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污染治理行动,长江流域水质短期内难以扭转不断下降的趋势,长江流域的用水安全也难以切实得到保障。

  “水十条”成为流域治污的刚性约束

  国务院于2015年4月16日正式印发了“水十条”,内容涉及工业水污染治理、城镇水污染治理、农业污染治理、港口水环境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污泥资源化利用、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水生态修复、环境监管等方面。

  “水十条”明确了行动目标和截止时间,对长江流域来说,到2020年,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长三角地区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到2030年,长江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考虑到过去“九龙治水”的弊端,“水十条”量化了考核要求,明确了水利部、环保部等部门职责,水资源保护是水利治污的最佳切入点,节水减污、水域纳污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监管以及生态流量保障是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

  与传统意义的水环境保护规划不同,“水十条”是全国性的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存在刚性约束,力求通过治污实践,以看得见的成效回应百姓的关切。从某种意义来讲,“水十条”是国家水专项尚未解决问题的深入攻坚,但也突破了传统单纯治污的套路,充分考虑了水资源和水生态对流域水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凸显水量-水质-水生态“三位一体”的流域治水治污新方略,力求通过流域水资源保护与节约、污染物排放的严格控制以及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精准发力,以“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理论指导流域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大幕已经开启,“水十条”条条都是实招和狠招,在这场全国性的水污染防治大局中,要采用“流域”、“系统”和“综合”的治污思维,统筹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走节水减污和绿色发展之路,势必能够开创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局面。

  流域治污需革新思路和创新驱动

  根据长江流域水环境现状和污染特征,“水十条”的治污思路、原则、方法、技术和机制等方面可以借鉴。为了在新时期治江中找准“水十条”的切入点,主动作为,有所突破,笔者建议可从以下方面革新长江流域治污思路,走创新发展之路。

  更新水功能区监管思维。水功能区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2014年长江流域水资源公报显示,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的水功能区总达标率不足70%,很多水体已丧失使用功能。为切实保障用水安全,需要将生活用水和景观用水重点监管,恢复和改善水体使用功能,实行水功能区污染防治的“双线”考核。一是坚守生活用水保护红线,确保2030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Ⅲ以上)达标率超过95%。二是划清景观用水治理“底线”,力争到2030年全面清除建成区的黑臭水体,恢复水体的景观功能,为人民群众创造最基础的亲水近水条件。最后,通过切实有效治污减污措施,确保到2030年,全国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基本消失,水功能区几乎全部达标,水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得到初步恢复。

  强化流域(区域)污染联防联治。要以流域(区域)为尺度,全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削减长江流域主要入河污染负荷;还应采用水量调度、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和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确保河湖生态用水,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系统。具体到治污行动实践,可以在流域(区域)污染边界和特征界定的基础上,对江河湖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和分阶段科学治理;污染治理过程中,应有效地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的作用,采取多部门协商,特别是与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共同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问责。

  突出节水、水生态保护的治污作用。“水十条”十分重视节水和水生态保护对污染防治的贡献,强调了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位一体的治污新思路。除了污染物削减外,减少废水产生量和排放量是最经济有效的治污措施。具体到长江流域,通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控取水量,减少污水产生量;应用农田节水节肥灌溉、改良工业生产工艺、提高城市中水回用、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措施,均能有效减少新鲜取水量和污废水排放量。

  全过程综合治污。目前,流域污染防治主要采取的还是末端治理方式,往往事倍功半,效果不甚理想。新时期的流域污染防治,有必要从污染源出发,细化各类污染源的产排特征、防治特点与难点,分类推进治理。对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来说,采用源头减污、过程清洁和末端治理的思路,减少污染产生量和处理量、提高污染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农业面源污染来说,重点推进清洁小流域建设,采用从田间到河口系列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对农业面源污染排放的水肥回收再利用。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来说,建议采用系统和综合措施的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考虑,从污染“产生”、“排放”、“输送”、“监管”等配备污染防治措施,通过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与生态水网建设,防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风险。

  做好污染防治科技支撑。为了扭转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不利局面,有必要针对重大水环境问题和水体污染新动向,整合科技资源,加快研发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如抗生素)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封闭水域移动式处理、空地一体化水质监控、水上溢油应急处置、水质与水污染信息云平台建设等技术。积极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劣质水利用等研究。着力推广示范节水、中水循环利用、雨洪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等技术,以及水生态调度、生态流量下泄、水系连通等适用生态修复技术。
 

[时间:2015-05-20  来源:人民长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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