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
优惠对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同时,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即使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备案手续也有了进一步简化,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时间:2015-03-30 来源:远东地平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