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通2015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盛通 

  北京盛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日15:00至2015年2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栗延秋副董事长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89,99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89,99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8%;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89,99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8%。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9,99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9,99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9,99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夏蔚和;

  3、见证律师:任欢、徐非池;

  4、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5-03-03  来源:《中国证券报》 ]

黄品青微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