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印刷增值税
在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大背景下,相关优惠税收政策能否延续备受关注。财政部2日发布消息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多年来,国税部门对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已落实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此次国家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部门将严格执行,助推我省文化产业发展。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同时,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时间:2014-12-22 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