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不断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创造了相对于其他行业的综合税收优势,极大地促进了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准确把握这一系列涉及新闻出版税收政策,对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现行新闻出版税收政策
回顾我国新闻出版税收政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税收政策,我们可以清晰地把握两条脉络:一个是对出版物的税收政策,另一个是对新闻出版单位的税收政策。前者以1993年3月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为源头,历经财税(2006)153号文、财税(2009)147号文、财税(2011)92号文和财税(2013)87号文。归结起来,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特别指定的图书、报纸、期刊增值税免征,其他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在印刷制作环节,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先征后返,其他按17%征收增值税;在发行环节,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销售报纸、杂志增值税税率为13%;在进口环节,特别指定的8家进出口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北京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后者的源头是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以及200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历经国办发(2008)114号文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9)31号文、财税(2009)34号文、国办发(2014)15号文。归结起来,即为经营性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一般性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指定的新疆印刷企业免征增值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区、郊区、农村分别按缴纳增值税的7%、5%、1%缴纳,教育附加费按缴纳增值税的3%缴纳,印花税在0.5‰~1‰之间。
2 我国新闻出版税收政策与欧美出版税收政策比较
比较我国与欧美国家关于出版税收的政策,我们会从中得到许多启示和借鉴。由于欧美各国税制与我国税制有很大不同,难以做到一一对应,这里仅以增值税为例进行比较。
在美国,不管是联邦政府还是各州政府将出版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对待,没有特别税收优惠政策的倾斜。而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部分英联邦国家,对出版物实行零增值税政策。欧盟各国对出版物增值税的税率也不尽相同。卢森堡和爱尔兰的税率在5%(不含5%)以下;德国、爱沙尼亚、希腊、塞浦路斯、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和瑞典等国的税率在5%(含5%)~10%(不含10%)之间;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丹麦、拉脱维亚和奥地利等国的税率在10%(含10%)以上。还有部分欧盟国家对出版物实行双重税率。比如,比利时、西班牙、法国、波兰和芬兰等国。比利时对特殊出版物实行6%的税率,对其余出版物实行21%的税率。相比之下,我国图书销售实行零增值税政策,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一样,而报刊销售税率为13%,高于大多数欧盟国家的税率。
由于各国的物价指数和居民消费指数不同,因而描述一个国家对出版业的扶持力度不仅要看对出版物或出版企业征收出版税率的高低,还要比较标准税率与出版税率之间的税率差。税率差越大,表明政策优惠幅度越大;反之,优惠幅度越小。英国、瑞典、匈牙利、葡萄牙、罗马尼亚、希腊等国的税率差在15%(含15%)以上;德国、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斯洛文尼亚等国的税率差在10%(含10%)~15%(不含15%)之间;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立陶宛、拉脱维亚等国的税率差在10%(不含10%)以下。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特别指定书报刊的出版,图书批发、零售为零税率,税率差为17%;其他出版物的出版税率为6.5%,税率差为10.5%;销售报刊的税率为13%,税率差为4%。与欧洲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书报刊的出版,书籍批发、零售税收政策优惠力度较大;而报刊销售扶持力度不够,税负较重。
3 我国新闻出版税收政策的不足与完善
从总体上看,一系列税收政策相继出台和延续,使新闻出版业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对于新闻出版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产业转型和升级,增强产业规模和综合实力,满足我国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关部门近期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有50%的新闻出版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优惠金额约占全部税收优惠的65.45%,企业所得税优惠约占全部税收优惠的34.52%。特别是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更是为实体书店带来福音。以南京先锋书店为例,其增值税约占总成本的5%,约占经营成本的25%,是除水电、租金、人员工资之外的最大经营成本。2013年总计缴纳增值税约70万元,而依据新出台的税收政策,2014年将免缴这部分税款。
在充分肯定我国税收政策对新闻出版业提供重要支持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我国新闻出版业正处于转型期,产业规模不大,实力不强,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国有出版企业市场竞争力不强,非国有企业进入门槛较高。特别是面对以数字化、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媒体产业强势崛起和国际出版传媒企业的竞争,迫切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大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来不断促进我国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
完善出版传媒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跨地区兼并重组,对于出版企业整合资源、调整结构,打破区域限制和行业壁垒,增强实力、提高竞争力、扩大影响力,成为文化市场上的主导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出版行业在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和尝试,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总体进展不大。其中原因众多,但分散于各个不同税种,偏重于单个税种内部的执行和处理是其原因之一。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整合,不断完善各税种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出版企业兼并重组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多种资本的优势,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对于新闻出版行业来说,在未包括数字出版、版权贸易与代理、行业服务与其他新闻出版业务企业的情况下,民营企业所占比重已超过了83%。印刷复制和出版物发行企业中的许多为非国有企业,两者从业人数占到全行业的90%以上。但目前,非国有出版发行企业在投资经营中还受到许多不合理的限制,难以与国有出版企业平等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这无疑挫伤了非国有出版发行企业参与出版产业的积极性。这就要求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调整税收政策,坚决打破“玻璃门”,为非国有企业进入出版产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
加强对新兴出版传媒企业的税收扶持
当前,网络和数字技术裂变式发展,带来媒体格局的深刻调整和重大变化,新兴媒体发展之快、覆盖之广超乎想象,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新兴媒体获取信息,传统出版和新兴媒体深度融合是新闻出版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也将会出现许许多多的新兴出版传媒企业。由于新兴出版传媒企业融合多种行业的特点,行业认定不会十分清晰。这必然导致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出现“真空地带”。因此,应尽快明确这些新兴出版传媒企业认定办法,进而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
支持新闻出版走出去的税收政策有待加强
推动新闻出版走出去,是我国新闻出版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核心是推动我国新闻出版产品、企业和资本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增强我国文化的软实力。目前,实施新闻出版走出去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新闻出版企业境外投资和抗风险能力较弱。尽管在税收支持政策方面,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比如,出版物的出口报关、退税等遇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有效执行。而在新闻出版企业境外投资,建社、建店、建厂等方面,只有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作为一个指导性依据,缺乏针对性的税收支持。因此,需要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精细化的税收政策扶持。
加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步伐,避免重复征税
新闻出版业具有生产和服务双重特征。新闻出版单位购买版权来出版出版物,这就需缴纳增值税,而转让版权提供出版服务又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税制安排下,新闻出版单位外购的版权所含营业税无法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重复征税问题。这一问题需要从制度设计上,即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予以解决。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但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仍只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试点,当前亟须进一步加快改革进程,将新闻出版业纳入试点范围,从根本上消除新闻出版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作者系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时间:2014-12-01 作者:范军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