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书转数字书:出版社的版权诉求

纸质书数字书出版社版权

  目前,大多数出版社依旧是以纸质图 书的销售为主,数字图书收益的比重只是整体图书收益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它的增长速度非常之快。然而,在眼下数字图书总体还不盈利、市场前景也不明朗的情况 下,纸质图书转换为数字图书的渠道、手段却很多,也没有统一的行规,其中的版权问题就更复杂了。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编黎松认为,传统出版社市场 化程度低,手里适合数字出版的产品和作者太少,不足以支撑这块业务的开展。因为出版社对这块市场把握不了,所以不能下决心全力投入。在纸质图书转化为数字 图书方面,他们更愿意选择与渠道商合作的方式,而这就绕不开版权的问题。

  转换方式

  当前,传统出版社在向数字出版转型时,因出版物分类的不同和受众的不同大致有三个方向:一是专业类出版社借助于对专业知识的垄断,围绕着开发专业数据 库,对出版社进行数字改造。二是教育类出版社掌握着巨量的教育资源,通过建立网上课堂和电子书包来完成数字转型。三是大众读物类出版社目前可见的有效数字 产品营销模式大概有两种,一是纸质书数字版销售,即把纸质书的内容数字化,平移到网络平台上进行付费在线阅读和下载;二是按需印刷。比如中国质检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就成立了数字出版公司负责将纸质图书转换为数字图书。该社编辑三分社副社长余琦说,出版社以出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这些标准文本 销量有限,大批印刷后库存成本较高,目前该社已经有遍布全国三四十个地区的远程打印系统,实现零库存异地离线打印,读者从下单到拿到文本约2分钟。

  专业类出版社和教育类出版社,由于市场需求是刚性的,且内容可以任意组合和加工,相对来说,版权约束作用小,数字转型和数字产品的定型容易。而大众读物 类出版社出版的作品,大多是作者原创、独立完成,理论上讲是独一无二的(跟风作品另说),有较强的版权束缚关系。在三联书店前信息技术与数字出版部副主任 唐思东看来,至少在未来数年内,对于大众读物类出版社来说,能够看到的既有效,又简单,不用大动组织机构和现行运营机制的盈利销售模式,就只能是“内容平 移”的电子书销售方式。长江传媒旗下出版社的纸质图书转换为数字图书,主要是由专门的长江数字公司统一运营。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总编辑程国重表示,能产生 收益的电子图书主要还是畅销书及大众类的图书。因此,畅销书是数字出版公司争抢的重点,各出版社对它们是有保底要求的。比如针对当前“世界杯”这一热点, 有的纸书的电子版保底金额可达20万元。

  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的数字图书,是从2011年开始运作的。他们主要采用平台合作的模式——由出版社提供内容和资源,运营方对内容进行加工、上传、推广和 宣传。目前,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主要合作的运营商包括移动、联通、电信,电商包括当当、卓越、京东等,另外也包含一部分与阅读器厂商的合作,如掌阅、爱阅 读、熊猫看书等。“我们制作电子图书,首要考虑的是数字版权的授权情况是否清晰,如果有争议,或者当时合同中没有明示,是断然不能使用的。”该社数字出版 中心的负责人王天月如是说。

  版权划分

  当前,各出版集团多数都有数字出版公司或专门的数字出版中心,专门负责数字图书的运营。版权收益的分配也由最初的无偿划拨、统一运营,发展到现在的按收 益分成、保底、买断等多种形式。自2010年移动阅读基地迅速发展,数字图书的运营公司短时间内就成立了几百家,数字版权竞争也相当激烈,特别是名家名 作、畅销作品,让出版社也尝到了一点甜头。因此,出版机构像十年前那样傻傻地将图书的数字版权送给方正阿帕比、中文在线等公司的情况,现在基本也不存在 了。

  按照我国法律,以虚拟电子文件形式在 网上付费阅读和下载的图书,必须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以三联书店为例,出版的纸质书中有一半以上因各种原因签不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以引进版为主。这 使得相当优秀的一批图书不能以电子书形式营销。唐思东告诉记者,从2006年起,三联书店与作者商签出版合同时,都会加上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同纸质书的复制 传播权一并签署,并注明若使用或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时,作者享有所得50%的收益。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书数字化有销售产生时,根据销售商提供的销售数 据和回款,财务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每本书的销售量和收益,50%分配给著作权人。唐思东进一步解释说,出版社是整体面对著作权人,但根据产品形态分别 结算。也就是说,当作者将纸质书的复制传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出版社后,对出版社而言产品就有了两个形态:纸质书和数字书。出版社会按照不同形态的 产品销售数量和收益与作者分开结算。

  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的数字出版中心,设置于该社的大客户部,这也说明出版单位是将数字出版这一环节放置于资产业务的角度来考虑的——运营商相当于是一个特殊的 销售商。王天月谈到,作为数字出版中心,首先要与运营单位的商务经理签订合同,确定合作形式与利润分配比例,然后运营单位的财务部门会按照合同约定的周期 (一般为一个季度)将账单发给数字出版中心的负责人,数据经过核准后,由出版单位的财务单位开具关于数字版权收益的发票,返到运营单位,运营单位依此结算 收益。到年底的时候,数字出版中心会将所有数字版权的收益细分到每一种书的责任编辑身上,然后由编辑与作者结算收益。在这个期间,数字出版中心可以通过运 营商的后台,随时对销售数据进行监控。

  对于数字版权的收益,情感专栏作家叶倾城表示,自2012年开始收到第一批数字版权的稿酬至今,一直处于一种“我完全不知道自己赚了多少钱”的状态。但是不 管怎么说,电子版权已经受到更多出版机构的重视,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因此当签订纸质图书授权协议的时候,有的出版单位会同时附带电子版权的说明,也有的 会在之后做一份关于电子版权的补充协议。但是由于一般是由运营方直接与出版机构对话,出版机构再将数字版图书的收益进行细分,这个周期通常比较长,所以电 子图书稿酬相对于作者而言,滞后性自然就无可避免了。详细的电子图书销售清单也很难到作者手里。对此,叶倾城表示:“相对于纸质图书的稿酬,电子图书的稿 酬本来就少,因此最初对它也没有太高的预想,所以发展到现在,也谈不上对它是否满意。”

  存在问题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实际收益问题仍然是影响出版社做数字图书的关键。程国重表示,十年前,以方正阿帕比为首的几家公司面向公众图书馆、大学图书馆做数 字图书馆,但那时卖的是软件、是平台,里面装的内容是配送的,因此数字图书既没有定价,也没有复本数,出版社的收益完全由运营商说了算。尽管那些年大学扩 招、数字图书馆兴起,但出版社的收益十分有限,其中甚至有以抄袭、擅自扫描、低价销售出名的数字图书馆。数字版权获得重视、数字图书运营相对规范,始于移 动阅读基地的建立。从这一点上来说,出版社及作者应当感谢中国移动,否则,出版社仍然不知道那些被各网站盗用的、自己主动送上连载的书,还可以产生收益; 也不会知道自己一字一句精编细作的作品,因为出版合同的表述问题,数字版权并非理所当然就是属于自己的;更不会知道,原来自己的低水平重复出版的不少图 书,在数字平台上,也仍然只是垃圾。

[时间:2014-06-23  来源: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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