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关注:利盟和解策略是垄断吗?

利盟打印垄断

  不久前,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Lifescan公司就血糖检测产品起诉Shasta公司一案做出了裁定:首次销售原则与销售地无关,但这随之引起了热议。目前,利盟起诉墨水技术打印耗材公司(Ink Technologies Printer Supplies)一案还在等待俄亥俄州的辛辛那提法院做出裁决。但利盟可能会采用Lifescan这一判例而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这样,利盟或许会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

  值得一提的是,Dyke法官曾指出,美国最高法院在此前的伊利诺斯工具公司(Illinois Tool Works)与独立墨水公司(Independent Ink)一案的判决中(当时我担任独立墨水公司的代理律师),部分推翻了同样的裁决。Dyke法官在联邦巡回法院做出了对独立墨水公司有利的裁定。

  在独立墨水公司被诉一案中,地区法院初审时依据“简易判决”程序做出了有利于伊利诺斯工具公司的裁定:没有证据表明伊利诺斯工具公司对其生产的打印机所独家配套的墨水具有市场力量(market power)。

  当此案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后,Dyke法官推翻了初审裁决。他认定伊利诺斯工具公司对其打印机拥有专利权,因此对其配套生产和销售的墨水也具有市场力量。注意,Dyke法官的这个裁定没有体现“绝对”的概念。而在这之前,美国最高法院对另一起Salt诉讼案曾裁定:依据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原则,拥有专利权就一定具有市场力量。 Dyke法官的观点是,依据推定原则,伊利诺斯工具公司拥有产品的专利权,就具有了产品的市场力量,但并不是说伊利诺斯工具公司拥有专利权就一定具有市场力量。
 
  然后,美国最高法院发出了复审令,并对相关产品的市场力量进行分析。最后,最高院折中了地区法院初审判决和联邦巡回法院Dyke法官的裁决,认定专利权产品的市场力量可能会引起专利权滥用的诉讼,如果这样,起诉方就必须证明专利权产品具有市场力量,而且其市场力量导致了如反垄断法中所定义的市场垄断或企图垄断行为。

  那么,专利权在实际的市场力量产生中究竟起着怎样的作用,拥有专利权就一定具有市场力量吗?然而,最高院并没有对此给予清晰的界定。

  LifeScan诉讼案(此案也是由 Dyke法官裁决的)引起了热烈讨论:专利权人是否滥用了市场力量? Dyke法官在此案中重申了他在独立墨水公司诉讼案中的观点,即专利权人运用该专利去管控非专利产品,尤其是消费者在使用专利权产品时无需用到的其它非专利产品,是不恰当的。

  在利盟提起的多个诉讼纠纷中,其与多个被告或可能被告达成了一系列的和解协议,但也有部分还在等待辛辛那提法院的进一步审理。利盟要求这些被告同意从利盟或其授权经销商处购买翻新的利盟产品。在这些协议当中,这些被告很可能是被强制购买一些他们无需购买的产品,因为这些产品是非侵权产品。这也包括了首次销售发生在美国境内的利盟产品。

  Dyke法官对LifeScan诉讼案的判决引起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利盟的和解协议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不管有没有人对利盟提出这样的起诉,这仍是一个有趣的问题,而这个问题能否在今年内得到解决还是个未知数。

[时间:2014-02-18  来源:再生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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