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2月25日 新华社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名“非公有制经济36条”)正式出台的消息。这是建国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又件。

  《意见》规定,今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人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人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和社会事业领域以及金融服务业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等。

  有分析者指出,从全国的角度看,实际上《意见》中的某些措施在发达地区、沿海城市已经实行了很多年,但内地其他地区仍存在差异,怎么来区别对待做好这个工作,还有大量的事情要做。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自2005年3月1日起,新近修订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开始施行。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增加了新的法律依据。这次修订稿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如原《规定》中规定,出版社对被检查图书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提出中辩意见上报,请求复检。现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改为“15日内”提出中辩意见,请求复检。②突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对实践中无法操作,无法量化的规定予以删除或修改。如原《规定》中将图书质量分为四级,不易操作,本次修改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级。③增加了出版内容不合格图书的处罚规定。图书质量包括内容质量,但原《规定》缺乏对出版内容不合格图书的处罚规定,本次修订解决了这一问题,增加了规定的权威性,加大了规范大度。④增加规定了适用的时限。明确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再适用本《规定》。⑤对原《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存在“偏严”问题进行了修订。⑥对原《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存在“不严密”问题基本上子以了修订。⑦对原《规定》附件《图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存在的“不统一”问题也予予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5年4月7日起实施,届时豪华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需负责回收包装物。该《防治法》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 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 销售 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4月 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9号文)对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汇登记范围做出规定。

    “外资并购外汇登记”包括以下情形:①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中资企业中方股权,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办理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应当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②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权,原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外国投资者办理转股收汇外资登记;③外国投资者向境内企业增资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外汇登记变更;④外国投资者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 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且运营该资产,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⑤外国投资者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控制境内其他企业或某项资产的收益权 特许经营权,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几乎所有涉及出境的资本运作均被列入监控之内。

  这项旨在缓解资本流通矛盾的通知一经出台,便引发了资本界的诸多争论有关专家对由此可能导致的资本外流表示担忧。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2005年4月14日,国资委和财政部公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补漏洞,开正门”有关人土评日"《暂行规定》的门世,意味着MBO终将走进阳光地带”。

  《暂行规定》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范围、转让手段、转让条件、转让禁区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如下。

  转让范围:大型国企的国有产权不一管理层转让,特定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企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转让地点:国有产权一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资监督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转让手段:国企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条件:①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②管理层不得参与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③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④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⑤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

  转让禁区:①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②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③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生真的;④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等重大事项的;⑤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据悉,国资委将于近期出台配套文件,就国农产权转让过程中员工持股等问题做出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国税发[2005]65号)对税控发票的运用范围,税控发票的名称、种类和规格,卷式发票的内容(包括卷式发票印制内容和要求、卷式发票打印内容和要求、平推式发票印制和打印内容、税控发票其他要求等),税控发票的联次和要求,税控发票的印制和防伪措施等8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关于税控发票的印制和防伪措施,通知指出,“税控发票由省级税务局统一组织印制。税控发票采用密码防伪,故在印制环节不再采用原规定的水印纸和荧光油墨的防伪措施。定额发票的防伪措施,在总局未规定之前,省级税务局可根据本省的需要确定防伪措施,并报总局备案”。对于需要抵扣和特殊控制的行业发票,如交通运输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房产业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以及使用何种税控器具实施控管,总局将另行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版)

  2005年5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新修订的仲裁规则开始生效。较之修订前版本,新规则有如下特色。①新规则允许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扩大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增强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主性。②针对首席仲裁员,新规则引进了推荐名单制——当事人双方各自推荐1一3名首席仲裁员人选,提交仲裁委员会,体现了仲裁对当事人自主原则的尊重。③对仲裁员披露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有更严格的要求,特别要求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员披露的信息转交各方当事人,对当事人有所交待。④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仲裁庭做出管辖权决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表面证据做出有管辖权的初步决定,再根据仲裁在庭审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或证据重新做出管辖权决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审的不裁、裁的不审的问题。⑤审理方式是新规则的另一个重点。新规则允许仲裁庭在认为必要时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制作审理范围书等。同时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或辩论式审理案件。这便意味着外国当事人也可以按自己熟悉的方式在仲裁委员会仲裁。⑤另一个重大突破是关于仲裁地。新规则规定,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仲裁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做出。据此,就可能出现:仲裁委员会管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约定仲裁地为巴黎、纽约或香港,开庭在北京或上海,仲裁程序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可能需要按仲裁地的法律解决。

  新规则得到了各界高度评价“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充分体现了仲裁的本质”。

  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设立

  2005年7月,财政部发布通知,为鼓励包装行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技术,促进我国包装行业的发展,中央财政决定从2005年起,安排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支持包装行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等。通知从资金的支持范围、资金的扶持万式和用途、资金的申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资金的账务处理、资金的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解释。

  根据通知,资金将考虑支持符台下列要求的6类项目:①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和包装机械的研制及产业化项目;②产学研一体化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研制项目,在省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新材料、新技术的设计开发项目、应用技术项目;③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的新型环保包装材料项目;④包装减量化和节能化项目、包装废弃物处理和利用项目;⑤包装有关法规和标准化的研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测试项目;③符合国家包装行业政策的其他新技术项目。除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提出申请的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设有省级以上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②上年研发投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在3%以上;③最近3年年均研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

  五部委制定《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2005年8月,文化部等5部委联合制定《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允许”和“ 禁止”事项。

  《意见》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台资、合作的万式设立包装装演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等企业。在不损害我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商以合作且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方式设立除电影之外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在中方控股引%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意见》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电影技术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

  《意见》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法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两项暂行办法分别于2005年9月1日、6日起实施。

  (资产评估办法)涉及的部分内容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引各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企业有下列12种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等。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产权划转办法》则要求企业产权无偿划转要做可行性研究,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议。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同时,还需要经过相关监管机构批准。《产权划转办法》强调,以下5种情况不得实施无偿划转;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人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两项法规的出台被外界评为是“与现在国有企业强强联合、结构调整相适应的”应时之举。

  《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

  2005年9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GB19855—2005),限制月饼过度包装。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标准将于明年6月1日起实施,包含了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 包装、运输和储存等方面内容,并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月饼包装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明确规定

    ①包装成本应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
    ③单粒包装的空位应不超过单粒总容积的35%;单粒包装与外盒包装内壁及单粒包装间的平均距离应不超过2.5cm。
    负责人表示《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后为防止过度包装而制定的第一项国家标准。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较之此前的税收办法,该法具有以下特点:

  ①合理划分减免税类型,规范审批手续。《办法》明确将减免税的类型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减免税不再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办税效率,规范了减免税的审核批准手续。

  ②从实际出发,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对于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办法》指出,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二是明确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且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超过申请期限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③规范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一是将减免税管理与纳税申报制度结合起来。明确了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人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二是指出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惰况加强管理监督。将过去实行的对减免税每年年审制度,调整为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相结合。三是强调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时间:2005-12-28  来源:印刷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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