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昇印刷奖条例(1989版)

毕昇印刷奖印刷

毕昇印刷奖条例
(1989年3月14日经中国印协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纪念我国活字印刷术创始人毕昇对人类文化作出的卓越贡献,表彰对印刷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促进印刷技术进步,加速我国印刷事业的发展,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特设立“毕昇印刷奖”。

  第二条  毕昇印刷奖是印刷方面的最高奖励,获奖者应是为发展我国印刷事业,推动印刷技术进步而勤奋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印刷及印刷设备、器材的科学技术研究中有重大成就者;

  2. 领导和组织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成绩显著者;

  3. 经营管理印刷企业,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其经验有推广意义者;

  4. 对印刷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

  5. 从事印刷方面的其他活动,对发展印刷工业有显著成绩者。

  第三条  毕昇印刷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者不超过五人。

  第四条  对毕昇印刷奖获得者,授予获奖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五条  设立毕昇印刷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工作。评委会由中国印协常务理事会聘请11至15人组成(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任期为两年,可连聘连任,每届作部分调整。

  第六条  申请与推荐办法:

  1. 本人向地方印协提出申请,经地方印协评议认可,向中国印协推荐;

  2. 或由地方印协两名理事提名,并经地方印协评议认可,向中国印协推荐;

  3. 中国印协直属会员,由中国印协两名理事联名推荐。

  无论何种方式,均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申请推荐书。

  第七条  评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始得开会,评选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设立毕昇印刷奖奖励基金。基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内外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团体的赞助。奖励基金的利息用于奖励开支。

  第九条  本条例自本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修改或补充。

[时间:2003-11-06  来源:必胜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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