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联[2013]9号
关于票据票证实施绿色印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环境保护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相关印刷产品质检机构:
票据票证印刷是我国印刷业的特殊领域,直接涉及税收、金融、商业等国民经济运行安全。票据票证实施绿色印刷是拓展绿色印刷实施领域、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关于实施绿色印刷的公告》(2011年第2号)的部署,现将票据票证实施绿色印刷的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通过票据票证实施绿色印刷,保证税收、金融、商业等国民经济活动环保安全,减少广大人民群众和印刷从业人员日常接触到的票据票证印刷品中的有害物质,减少印制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完善政府对市场的引导机制,加快推进我国印刷业发展方式转变。
二、范围目标
(一)实施范围
票据票证实施绿色印刷的范围包括税务发票、财政票据、海关单据、银行票据和其他商业票据等各类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
(二)实施目标
引导票据票证印刷企业逐步实施绿色印刷,鼓励印刷企业贯彻执行绿色印刷标准,推动票据票证印刷品实现绿色印刷。从2013年起,各地要开始在票据票证领域宣传推广绿色印刷;到“十二五”期末,政府采购的票据票证印刷品基本实现绿色印刷;引导和鼓励其他各类票据票证逐步实现绿色印刷。
三、组织机构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建立票据票证实施绿色印刷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通过召开会议,确定有关工作内容,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力量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刷发行司,具体负责实施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票据票证实施绿色印刷工作在2013年“绿色印刷宣传周’’正式启动。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相应设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学习和宣传《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印刷第二部分商业票据印刷》(HJ2530-2012),对票据票证实施绿色印刷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试点推广阶段
从2014年开始,各地要引导票据票证印刷企业实施绿色印刷。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要针对政府采购的票据票证印刷品率先进行绿色印刷试点;鼓励和引导骨干票据票证印刷企业通过自愿申请第三方认证或自我声明等途径,达到票据票证绿色印刷标准;不断加强对票据票证实施绿色印刷的质量检查。
(三)逐步完成阶段
到“十二五’’期末,政府采购的税务发票、财政票据、海关单据和银行票据等票据票证基本实现绿色印刷;引导和鼓励其他各类票据票证逐步实现绿色印刷。票据票证绿色印刷的检测体系、认证制度和自我声明制度基本建立,淘汰一批落后的票据票证印刷产能。
五、分工要求
(一)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统筹推进票据票证绿色印刷实施工作。
(二)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并颁布绿色印刷等相关标准、技术政策,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环境监管,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主要污染物的排放。
(三)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对绿色印刷认证实施机构的资质管理,鼓励、引导并规范绿色印刷认证活动。票据票证实施绿色印刷认证的具体要求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强对绿色印刷自我声明模式的研究,建立票据票证实施绿色印刷自我声明制度,积极推进自我声明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引导企业自主承诺质量安全责任、诚实守信。票据票证实施绿色印刷自我声明的具体要求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要积极探索政府设计制度框架、行业协会搭建实施平台、检测机构检测监督的绿色印刷自我声明体系。
(五)印刷产品检测机构要将票据票证绿色印刷质量检测和检查纳入重点工作。要为票据票证绿色印刷认证或者自我声明提供完善的产品检测服务。从2014年开始,要专门组织票据票证绿色印刷的专项质量检查,特别是对开展自我声明试点的票据票证印刷企业加强抽查检测,确保印刷企业真正达到绿色印刷标准。
(六)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者自我声明实现绿色印刷的票据票证印刷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色印刷标准,积极采用绿色环保的印刷设备和原辅材料,调整完善生产工艺与流程,确保票据票证印刷品符合质量要求。
六、监督处罚
(一)通过绿色印刷认证的票据票证印刷企业未按标准及认证要求印制票据票证的,由认证机构对其认证证书做出处理并公布;通过绿色印刷自我声明的票据票证印刷企业未按标准印制票据票证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二)绿色印刷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检查员擅自增加、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定查处。
(三)各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涉及绿色印刷的任何费用。违反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地要加强对票据票证实施绿色印刷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宣传绿色印刷,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税收、金融、商业等国民经济活动安全环保提供良好的服务。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对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票据票证实施绿色印刷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票据票证绿色印刷推广有力的地区给予表扬。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1月4日
[时间:2013-11-05 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