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秀绿色包装的评选办法

上海市优秀绿色包装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形成以环境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为特征的绿色包装体系,帮助绿色包装及相关企业树立品牌,推动绿色的应用,开展上海市优秀绿色包装的评选工作,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申报上海市优秀绿色包装,必须是按生命周期分析方法,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资源的绿色包装;
  
  第三条具有良好的实用性性和市场竞争能力,得到推广应用之后,可以产生很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上海市优秀绿色包装的申报,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五条上海市优秀绿色包装,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2次。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绿色包装评选的范围:
  
  评选范围包括上海生产、应用(以及外地生产、在上海应用的)绿色包装。具体项目可以是食品包装、医药包装、日化包装、家电包装、运输包装、包装材料及包装助剂等等,符合绿色包装理念,其要求如下:
  
  1、节约资源型包装材料,如添加无机粉体的填充类塑料包装材料;
  
  2、包装废弃物可回收利用并已得到有效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如PET瓶,纸袋、纸箱等;
  
  3、包装废弃物可降解类包装材料,如降解塑料类包装材料、纸浆模塑包装制品等;
  
  4、利用回收物资制备的包装,如回收PE制备的垃圾袋、回收PE制备的合成木材类储运托盘等;
  
  5、具有可重复利用性并已得到很好重复利用的包装;
  
  6、包装用清洁化生产助剂(“环保”型助剂),如无溶剂胶粘剂,水性粘合剂,水性油墨以及采用这类助剂生产的包装;
  
  7、包装减量化以及包装物重复利用方面,具有明显成绩者;
  
  第七条申报企业必须具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质量保障体系,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申报企业必须坚持守法、诚信经营,在社会上具有良好的形象。
  
  第九条下列包装产品及企业不列入评选范围:
  
  1、国家珍稀资源作为原材料的;
  
  2、生产过程中的“三废”物质排放未达标的;
  
  3、明显地与“适度包装原则”相背离的“过度包装”类包装;
  
  4、不能重复利用、不能回收利用、包装废弃物危害自然环境的包装;
  
  5、食品包装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又不能提供满足FDA等相关条例要求的依据者;
  
  6、回收、利用过程中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回收的材料应用不合理,用于生产直接与食品、药品接触的包装。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上海市优秀绿色包装的申报程序
  
  包装企业直接向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绿色包装委员会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1、认真填写《上海市绿色包装申报表》的各栏内容;
  
  2、提交介绍本企业生产的绿色包装文字资料一份,该资料应对所申报的绿色包装材料的生产过程、产品特点、应用领域及应用注意事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实际应用效果进行简明而全面的介绍。
  
  文字资料要求条理清楚、层次清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要求篇幅(含内容提要、关键词、正文和参考文献)控制在5000字左右,全文一般应不超过7000字。
  
  第四章 上海市优秀绿色包装的评选
  
  第十二条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绿色包装委员会成立绿色包装推进小组并组织由上海市环保,食品、药品以及包装界等有关方面的、具有代表性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评选工作,专家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二名,组员若干名;专家组1~2年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专家组根据申报材料,通过对申报项目的审查、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名单;入选项目要求评分不低于85分、具有倡导性或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的项目的绿色包装。评选中坚持一票否决制,即生命周期中某一环节在节约资源、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某一方面有严重问题者,即不能评为上海市优秀绿色包装;
  
  第十四条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绿色包装委员会召开主任会议,对专家组的推荐名单,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绿色包装委员会将主任会议审定结果,上报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评选工作实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负责、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评选会议必须由本人出席,不得委派代表参加。
  
  第五章 公示与宣传
  
  第十七条通过评审项目,在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网站及上海绿色包装网站上公示。公示后2个月内无异议者,确定为优秀绿色包装项目;如公示期有人提出异议,需由评审组开会进行复评并将通过复评的项目向举报人进行沟通并再行公示,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给入选产品发放入选证书(带编号以便监管)和匾牌。
  
  第十九条通过一报(上海包装报)、一刊(上海包装)、一网(上海绿色包装网)、一站(中国包装报上海记者站)等媒体向社会宣传、推荐,以扩大绿色包装在社会上的影响。
  
  第六章 证书和匾牌的使用
  
  第二十条证书、匾牌仅作标示证明所申请、入选的绿色包装之用;受证企业在产品上或广告中使用绿色包装标示时,必须标明相应的编号;证书与匾牌,不可用于夸大产品质量、保护功能以及任何其它商业目的宣传。
  
  第二十一条证书和证书只限于本企业使用,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等变化,证书和匾牌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正常情况下,上海市优秀绿色包装的证书和匾牌有效期为二年;证书和匾牌到期后,使用企业可申请复验,通过评选、公示后再重新发证;
  
  第二十三条受证企业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绿色包装委员会安排的年检及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四条如发现申报材料虚假,或者在证书和匾牌的使用期内,受证产品产生严重的质量责任事故以及受证企业有违法经营等重大问题,或者证书和匾牌违规使用,协会有权停止证书和匾牌的使用并予公示。

[时间:2013-09-09  来源: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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