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week激光网讯:目前3D打印技术的应用范围,已经扩大到包括头盖骨、髋关节、牙齿等医材、建筑、珠宝、工业设计、教育产品、土木工程、枪支与航天部件等等范畴。
首支3D打印枪在今年5月4日试射成功。除击针为金属,枪支全部部件为塑料,由3D打印机分别打印完成。
“3D打印”可谓时下最热门的技术,很多人甚至还把它喻为“第三次技术革命的标志”,美国总统奥巴马甚至都在2013年的国情咨文中提到了它的名字!它的确有些神奇,那些在传统技术条件下需要复杂工艺才能完成的制作,现在只需轻轻一按鼠标,各种工艺品、玩具、服装鞋帽、小提琴就会被打印出来,而且3D打印还能实现商品的无缝对接,这会让商品更加坚固,并且实现传统技术无法实现的特定的内部结构。当然,3D打印也并非没有缺陷,它对材料有极大的限制,当前还主要适用于“塑料、树脂、木材、金属”等少数领域,并且受制于打印速度的限制,还没有办法做到像传统产业那样的批量生产,但可以肯定,这些技术瓶颈在未来不远的日子里都将被打破,于是,我们就有了接下来的预期:早上起来,先是用3D打印一份“蛋糕”;填饱肚子后,再用3D打印了今年时髦的“衣服”、“鞋子”、“领带”和“皮带”;一身打扮之后,乘上3D打印的“汽车”去上班;到了单位,老板告诉我,客户需要一份3D打印的“心脏”……
3D打印,无疑会对整个世界产生巨大影响,由此也将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
最近,一家英国游戏公司给某3D打印机商家发出了停业“命令”,原因是该商家打印出了该公司的流行桌面游戏“战锤”中人物的实体模型。还有,一位荷兰设计者给Thingiverse(美国某公司旗下的3D模型展示平台)发送了“下线通知”,作为3D打印机设计编码的在线信息库,Thingiverse可以让任何人在线免费下载并分享这位设计师的设计。另外,备受争议的瑞典文件共享网站——海盗湾,一直是世界各地的诉讼目标,今年该网站也对外宣布,要开始着手一项共享3D印刷设计新服务的消息。这些问题无疑都是3D打印带给法律秩序的新挑战,应当如何看待和处理,是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一个新命题。可以预见,3D技术将带给法律领域一场变革。
3D打印与枪支管理
今年5月,美国人科迪·威尔森在得克萨斯州成功试射了世界首支3D打印手枪,上传3D枪支打印图案仅两天,下载量就已超过10万次。
枪支在世界各国都属于被严格管理的对象,即便是美国虽然允许公民个人私自购买和持有枪支,但对枪支的整个销售流程仍然给予严格管理。如果有一天,当用户可以足不出户,随意打印枪支的时候,这必将带来枪支管理的无序。3D打印塑料枪成功问世几天后,美国国务院便引用国际武器管理法发出禁令,要求3D枪支打印公司停止在网上传播打印信息。6月12日,美国纽约市政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宪法修订案,禁止使用3D打印机“制造枪支,包括步枪、猎枪或者任何枪支的零部件”。这项修订案将要求军火商应当在3D打印机生产枪支的72小时内向警方申报。
“没有枪,没有炮,3D打印机给我们造”,在3D打印时代,对枪支的管理势必会延伸到对枪支打印硬件和软件的管理。所谓软件即用于打印枪支的软件程序;所谓硬件,即用于打印枪支的3D打印机器和打印所需原材料。届时,与其说是管理枪支,不如说是管理3D打印机。
3D打印与版权保护
事实上,与3D打印技术关联最多的部门法应属知识产权,其中与版权的关系最为密切。3D打印本身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而版权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复制。当然,著作权法保护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像“小说”、“油画”、“音乐”等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这些与3D打印关系不大,3D打印主要涉及“产品的外形与结构”的版权保护问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产品的外形与结构”的版权保护并不充分,那些少数具有美术价值的“产品外形与结构”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而大多数普通的“产品外形与结构”很难获得版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正面临第三次修改,此次修订借鉴了《伯尔尼公约》相关规定,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规定,正式将“产品的外形与结构”纳入版权保护范围。
3D打印可以视为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复制,如果这种复制未经作者授权,便可能被视为侵权。然而,在判断3D打印是否侵权时,还需要关注3D打印的方式。目前3D打印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第一,从立体到立体,即通过电脑中的3D立体模型,打印出立体物品;第二,从文字到立体,即通过在电脑中输入一段文字描述,如长方形,高18公分,宽20公分,颜色为红色等,进而打印出对应的物品;第三,从平面到立体,即将电脑中的平面设计图形通过程序打印成立体物品。现在的问题是,这三种打印方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复制”呢?
首先,从平面到平面或是从立体到立体,都属于典型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哪怕是缩印、扩印等改变比例的方式,都不影响复制的成立。因此,这种未经作者许可方式所进行的复制将可能构成侵权。
其次,从文字到立体的方法,一般不会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文字与立体均属于两种不同形式的表达方式,所以不涉及彼此复制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此种3D打印方式一般也不涉及侵权问题。
需要讨论的是,从平面到立体的3D打印是否属于复制?我国著作权法对此问题避而未谈,实践中争议颇大。在2006年的“复旦开圆案”中,被告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形下,将平面的生肖卡通形象转换成立体的储蓄罐,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然而在“摩托罗拉著作权案”中,法院却认定,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显然,同为“平面到立体”的方式,法院在是否构成复制问题上的判断却完全不同。参考《伯尔尼公约》对“复制”的规定,它包括“任何方式”、“任何形式”的复制,这种“开放性”的措辞显然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在3D打印时代,此种“复制”方式必将“泛滥”,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此种“复制”方式,以便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时间:2013-08-16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