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之手为何接连不断?

  回顾这几年间,走私的话题一直不断。2003年深圳某包装公司韩国籍总经理自香港走私印刷机倒卖,事败后被深圳中级法院判囚一年半,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年,广州破获了一起数额巨大的机械走私案,其中包括有日本、罗兰和海德堡等企业的二手印刷机。2004年年底,两名在印刷企业供职的嫌疑人合谋走私总计13台印刷机,偷逃国家税款达309万余元而被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逮捕。之后5月29日,湛江海关在茂名市某鱼港查获走私进口的多色印刷机及部件9件之多。由此我们想做一引语,为什么印刷机走私事件接连不断?到底这些走私者又利用什么样的手段来走私进口机器?

  作为买家,总是有一个这样的心里:花越少的钱买到好东西。但是作为印刷机走私的源头,那些走私者才是罪魁祸首。为了能够寻求暴力,很多厂家都会铤而走险,走私进口。而买家其实最后也是一个受害者。走私者利用各种手段将机器进口到国内,然后转手,逃税漏税,为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税收损失,也给我们国内的印机制造企业带来了的影响,扰乱了我国的印刷设备市场。

  据海关数据统计,2001年至2003年,我国印刷机的进口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趋势。2003年进口16.1亿美元,按照这个数据来看,光2003年的进口税收就能达到4.5亿以上。国内对进口机器的强烈需求也让这些利益熏心的走私者铤而走险,走私活动就这样一直延续。

  我们也在这里总结了一下现在的走私的基本形式。

  1.以进口外商投资设备为名,采用伪报货物品名、夹藏等手段,进行走私进口,而后采取合资、租赁的方式将设备转给他人。

  2.利用“鼓励项目”免税进口设备为名,进口设备,之后卖给其他企业。

  3.在申报项目中夹藏设备。

  4.整机报成零配件,把新机器报成旧机器。

  5.将机器的铭牌拆下,海关无法正确的分析其价格,从而达到偷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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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万佣金走私印刷机 韩籍总经理获刑年半

  深圳某包装公司韩国籍总经理自香港走私印刷机倒卖,事败后被深圳中级法院判囚一年半,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涉案韩商姓曹,现年四十二岁,去年一月底应深圳一家公司老总汪某所求,签订购销协议,商定由曹的公司以八十万元的价格提供一台德国产马天尼电脑表格印刷机,并负责该设备的拆装、运输、报关、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

  曹在香港采购印刷机后,要求同案人廖某提供免税进口机器设备的相关手续。廖某随即付给某印刷公司报关员蒋某二点五万元好处费,终以蒋的公司名义办理了印刷机免税进口报关手续。同年二月六日,曹等人利用买来的免税进口指标及报关单,将印刷机从香港进口并倒卖给汪的公司。经深圳海关核定,该项走私货物价值达一百五十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四十三点九三万元。庭审中,曹承认自已因贪图近二十万元的好处费而触犯了中国法律。

  2. 走私13台印刷机偷逃税款309万 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表明:嫌疑人王某,某印刷公司总经理。嫌疑人陈某,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以本公司自用设备的名义,利用“鼓励项目”免税进口设备的政策,自2003年3月、7月先后两次在天津口岸进口3台日本产旧印刷机,又在明知免税设备补税后才能销售的情况下,将这3台旧印刷机销售给国内企业,共偷逃国家税款89.97万元人民币。另王某与陈某合谋以低报印刷机实际成交价格和夹带物品方式进行走私活动。2004年2月至11月间,陈某在进口旧印刷机的过程中,在申报五批低报价格的印刷机的同时,在五批货物中偷藏夹带10台印刷机,恶意偷逃国家税款共219.67万元人民币。

  3. 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以外的一般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时间:2005-11-08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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