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烟草制品包装及标签的规定

  一、每一缔约方应在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和实行有效措施以确保:

  1、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以任何虚假、误导、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健康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一种烟草制品,包括直接或间接产生某一烟草制品比其他烟草制品危害小的虚假印象的任何词语、描述、商标、图形或任何其他标志。其中包括“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词语;

  2、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带有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语,并可包括其他适宜信息。这些警语和信息:

  (1)应经国家主管当局批准,

  (2)应轮换使用,

  (3)应是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的,

  (4)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

  (5)可采取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

  二、除本条第一(2)款规定的警语外,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还应包含国家当局所规定的有关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

  三、每一缔约方应规定,本条第一(2)款以及第2款规定的警语和其他文字信息,应以其一种或多种主要语言出现在烟草制品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

  四、就本条而言,与烟草制品有关的“外部包装和标签”一词,适用于烟草制品零售中使用的任何包装和标签。

[时间:200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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