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眼前这绚烂缤纷的世界已经注定要被“0”和“1”所完全描绘的时候,与人类精神生活最为息息相关的出版产业已经率先迈进了数字化的门槛。数字出版从诞生那天起就显示了无比强劲的生命力,并向人们展示了光明的前景和灿烂的未来。
然而在前景光明的同时,数字出版也有其严重滞后的症结所在,海量的信息固然是数字出版产业的优势,同时却也直接造成了无法及时获得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尴尬。再加上从传统出版中脱胎不久、产业链条衔接生疏、专业人才匮乏,目前中国的数字出版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贸易渠道不畅以及贸易形式欠发达,这些也都成为了约束和干扰数字出版产业腾飞的重要因素。
爆炸的数字·爆炸的官司
数字出版产业在我国虽然发展时间很短,但速度很快。首先,电子书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在品种和数量上都取得了突破。截至今年4月,我国电子书出版总量已达14.8万种,成为全球第一。电子书销售总册数也达到805万册。其次,图书馆普遍开始使用电子书。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用户已经超过1000家,55%的省级图书馆开始使用ebook。《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已经实现对我国6600多种专业期刊同步电子化,约占我国正式期刊的75%。三是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速,我国已经成为网络大国,目前,已经开发出不少像《传奇世界》、《剑侠情缘》、《大话西游》等网民喜爱的国产游戏作品。2004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高达36亿元,比2003年增长了1倍以上。此外,还有近2000万的网络游戏玩家。
数字出版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海量信息,但这也就意味着数字出版机构必须在短时期内获得众多作者的一一授权。而实践证明,一一谈判的版权授权模式不仅成本高昂,而且缺乏可行性。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许多出版单位在进行文字作品到数字作品的操作时选择了“迂回战术”,绕过了与著作权人的版权谈判而直接进行了使用。于是乎,在数字出版兴起的这近几年里,关于数字作品的著作权纠纷风起云涌起来,甚至于众多文化、法律名人也都以原告的身份出现在了维权的前线……
1999年,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揭开了在线维权的序幕被告网站未经作者许可而传播使用了王蒙的小说《坚硬的稀粥》,最终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判令停止使用原告王蒙创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并对王蒙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和道歉。
2001年12月,“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未经许可使用了包括著名刑法专家陈兴良的作品《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在内的大量作品,经法院审理被判侵犯陈兴良信息网络传播权成立。
2004年3月初,郑成思等七专家发现,“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的网站未和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未取得任何许可,使用了他们的《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等多部作品,最终被告书生公司也如前两个案件的被告一样输掉了官司。
由此,关于数字出版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研讨也在此起彼伏的案件和纠纷中逐渐在学术界和法律界成为了焦点。
千呼万唤难出来·法律滞后
其实不只是中国如此,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世界性的难题。正是看到数字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数字相关行业的蓬勃在继,为规范数字产业的发展,实现数字产品制造和传播行业的有法可依,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新增了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和法条,并在第五十八条指出,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也及时修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但是,这些规定或是指向了一片空地,或是缺乏较为有效的具体操作条款,客观上都很难阻止网络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今年5月,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制订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终于得以颁布实施,但遗憾的是,区区十九条内容也只是主要对网络服务商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内容简单,没有切到数字出版的核心问题,同时在维权方面的“法力”也显然有限。由此,我们唯一值得期盼的就只有国务院法制办承诺年内出台的那部早已在4年前就已挂出了招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了。
有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的法律在业内人士望穿秋水的盼望中迟迟不见露面,虽然有客观上制订程序的原因和行业发展现状的反作用因素,但是立法机关的“积极性”却的确是有些许的“失职”。
解困得自觉
一位从事数字内容产业的人士认为,数字技术导致版权使用需求迅猛增长,但由于忽视了数字技术的特点,目前的数字版权供给基本仍停留在原来的传统操作层面,需求和供给之间有着严重的不协调甚至脱节。
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交易,版权贸易在我国还处于原始的初级阶段,贸易模式还死板地在沿袭传统方式下版权使用者与著作权人之间一对一的交易模式,因此能否主动认识清楚,数字出版单位在法律相对滞后的客观情况下应该首先担起的任务,才是转变被动局面的最关键的一环。
在市场为主导经济模式下,茫然地等待法律健全或是一脸愁苦地埋怨环境不利,都是不明智的。数字出版是本是一个很有“天赋”、很有前途的黄金产业,消除自身BUG、拓宽思路、加强行业内的渠道建设等工作都应该更加自觉点儿、主动点儿。
联盟·集体管理·代理
数字版权授权通道的狭窄是版权贸易当前突显的主要问题,为此,长期以来版权界、产业界也一直在进行着积极的探讨和研究。是该打破传统版权授权模式,还是延用传统模式进行数字时代的版权建设,这一问题成为学术界、产业界之间争论不休的话题。而实际上,数字出版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传播途径也是极为广泛的,同时具有网络特征,因此结合其特征和规律,团结上下游以及横向企业共同成立类似帮派的联盟,利用联盟的组织优势实现各自的资源优化配置,最终实现版权授权模式化、简易化、低廉化。
由十余家出版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起成立的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月前在北京成立,中国作家出版集团、四川出版集团、中国少年儿童出版总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等十多家出版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成为首批成员。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特别出席了成立仪式,并发言指出,“在线反盗版联盟”的成立可以起到整合网站、出版社、律师事务所的资源优势的作用,使出版机构联合起来向网络盗版举起法律武器。同时,联盟也必将成为国家贯彻保护知识产权,繁荣网络出版产业,有效保护网络正版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了解,“在线反盗版联盟”成立后,及时地在成员中收集和交流了大量被盗版信息,同时代理会员参与诉讼、进行维权调查,目的是“建立一种及时发现在线盗版、快速反馈信息和有效打击在线盗版活动的行动机制”。
在肯定了这个“出版帮派”理论可行性之后,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考虑关于数字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可能性与优越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年初问世3月实施,此条例实现了所有海量信息的合法授权,可操作性也很强,几乎在一瞬间拓展了原来所谓的过窄的贸易渠道,对于犯难了许久的版权保护和版权贸易无疑是一个极佳的选择。
除了利用出版单位的直接面对面联系之外,更为有效率的一个办法就是大力扶持版权代理机构。通过专业中介结构的操作,版权人和受权人的体力就可以节省了,操作模式也就更成熟了。
再者,借助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出版企业应该在本出版单位在授权方式、在品牌和信誉建设方面有所努力。一个有品牌价值和商业信誉的出版单位在版权贸易中无疑将会更加吸引权利人手中的授权书,再加上灵活便捷的信息技术作保障,版权贸易通道狭窄的说法无疑将一去不复返了。
做人要厚道,也要灵活,做出版人更是如此,要守法,要厚道,同时也要目光独到,手法老到。
[时间:2005-09-02 来源: 知识产权报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