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拟推高风险企业强制环责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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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些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来说,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将成为必须。记者获悉,鉴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环保部正努力争取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增加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的规定。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规定,环保部已牵头起草相关意见,对上述试点的范围、程序、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通过试点为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提供更为充分的实践依据。当前上述草案稿已上报国务院。

  环责险国内早已开始试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又称绿色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以企业发生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商业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早出现于20世纪六七年代的西方国家。如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已经进入较为成熟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而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也早已开始。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资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在部分城市如大连、沈阳、长春等地,一些保险公司与地方环保部门合作推出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

  第二个阶段则是以2007年底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标志,环保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规定“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使该制度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带来损失的事件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2008年,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江苏、湖北、湖南、重庆、深圳、宁波等地展开,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截至2011年年底,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区域扩展到14个省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应对环境问题综合机制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秦天宝教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今天,实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义重大:对于企业而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经由保险公司的监督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同时,将被保企业不确定的较大损失转换为固定保费支出,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对污染受害者而言,有利于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对政府而言,可以减轻政府相关支出。另外,也可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企业环境污染的监控。

  试点工作“雷声大 雨点小”

  但据记者了解,环责险目前在国内的实践情况并不乐观。

  前瞻产业研究院金融行业分析师刘吉伟表示,早在2008年我国就在多个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总的来说,试点工作“雷声大、雨点小”,实质性进展缓慢。

  据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0余家保险企业,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并通过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备案最终投入市场。但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份额和发展水平依然很低,数据显示,2009年,试点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当年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2875 .83亿元的0.015%。

  刘吉伟表示,在国内环责险试点地区,企业投保率普遍较低,只有少数风险系数较高的企业参加了该保险。以深圳为例,深圳作为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从2008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9年全市也仅有8家企业与人保财险、平安产险等保险公司签单,2010年8家企业中7家续保。

  而对于曾经信心满满的保险公司来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推广并不顺利。国内某家保险公司负责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尽管他们曾推出过环责险产品,但该产品的投保情况很差,所以在集团并不受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变成“可有可无”的产品。

  从各试点省市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主要集中在船舶污染、化工等高风险行业。由于缺乏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支持,各个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侧重点和政策有较大区别,很多地区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并未要求“强制”,仅是给出试点范围并鼓励或者要求企业投保环境保险。

[时间:2012-07-30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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