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电子书籍的普及,日本日前首次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目标是通过立法赋予出版社“著作邻接权”,在电子书日渐普及的时期更好地保护出版社利益。该修正案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业界的强烈反应,出版商、作家和学者围绕是否应该赋予出版社“著作邻接权”展开了激烈争论。
“著作邻接权”长期遭漠视
“著作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辅助人员,其在向公众传播创作者的作品时,加上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或是为此付出了大量投资,从而使原作品以一种新的方式表现出来,具有创造性,因此得到法律保护。例如,对于音乐CD来说,其作词作曲者享有的是“著作者权”,歌手享有的便是“著作邻接权”。
在“著作邻接权”中,具体涉及到出版者(包括出版社、杂志社、报社等)的权利内容包括: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和期刊出版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
此次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由日本印刷及电子文化基础整备协会起草。过去,相较于著作者的著作权受到有关法律保护,编辑以及出版社的权利因为盗版受到不少侵害,越来越多的人呼吁要保护他们的权利,逐渐认可出版者享有版权。现在,由于电子书普及使盗版问题更加突出,出版社面对此情况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政府“放权”支持电子化
日本眼下正在大力推动出版物电子化,今年4月刚刚成立的“出版数字机构”就旨在统筹出版物电子化业务,希望为日本出版业展开强有力的国际竞争提供支持。因此,此次修正案的公布是日本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总务省旨在通过赋予出版社更多权利来尽早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电子书籍的普及。有日本学者在剖析出版社为何迫切想要获得“著作邻接权”时指出,“著作邻接权”能让出版社不用和作家一一签订合同,就可以快速实现书籍的电子化;而在起诉盗版商时,也不需要由作者一一确认,出版社直接判断就可以了,作者也会觉得便利。
不过,东洋大学经济学部山田肇教授表示:“著作权的实施应该以保护文化的发展为目的。为此,应该平衡著作者和利用者各自的利益,单独强调一方的权利是不可取的。所以,要慎重研讨赋予出版社‘著作邻接权’一案,谋求通过立法是不恰当的。”
漫画家赤松健则认为,“放权”换取出版社对电子化的支持没有必要,“如今,制作出版合同已经非常快捷,没有必要给予出版社‘著作邻接权’,因为这只是节省了给作者打一通电话的时间。”他指出,给予出版社“著作邻接权”会引发很多问题,例如如果出版社倒闭了,其享有的“著作邻接权”应该转给谁?即使出版社得到该权利,想杜绝盗版也是完全不可能的,对于打击网络盗版无济于事,相反,享有权利的增多会引起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当出版某作品时会加大权利分配处理的难度,不利于作品发行。还有,该“著作邻接权”包含电子复制权,也就是说该法案如果得到实施,一部作品纸质出版后,其他出版社若未和原出版社签订特别合同,是不可以进行其电子书出版的。
具体实施规则有待探索
有学者指出,在赋予出版社“著作邻接权”时,应根据出版社对出版物所做出的改变而区别对待。一种是出版物的企划、编辑、装订所有程序都是由出版社来完成的,那么,不仅作者享有著作权,其出版社(即编辑者)也可以称之为共同著作者。这种情况下,应该赋予出版社“著作邻接权”。另一种是,出版社对出版物没有多大的改进和贡献,给予其“著作邻接权”后可能导致矛盾产生。因此,实现其电子化非常麻烦,需要一一重新签订合同。从实际情况看,实现出版社享有“著作邻接权”会面临很多问题,不能一刀切,应该具体对象具体分析。
但是,对于任何一个出版社来说,在享有“著作邻接权”后,很多事情变得简单多了。同时,“著作邻接权”享有者的利益分成得到明晰化,投资风险降低,出版社的劳动成果也能得到认可和保护。
日本首相野田佳彦表示,为推进电子化书籍的发展,政府需秉承赋予出版社相应权利的方针。他表示,希望能够通过使出版社获得新的著作权使用费用这一项收入来源,可以促使其增加电子书籍的出版,造福广大读者。他还表示,政府将于6月出台的《2012年知识财产推进计划》中也会加入“著作邻接权”的内容,并且计划明年向国会提出著作权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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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邻接权”在中国正日益受到关注。2011年,包括中国版权协会、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软件联盟、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等在内的国内部分集体管理组织及产业协会,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的法学教授、权利人联合签名呼吁对《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有学者指出,中国的《著作权法》较重视著作权,相对而言轻视了邻接权;较注重自然人,相对而言轻视了出版商和传播者。重视“著作邻接权”,能够为目前众多的著作权案件增加解决纠纷的机制和渠道。
[时间:2012-05-30 作者:禾 泽 来源: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