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2012年4月25日在京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据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介绍,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以后,初步统计,微博上提出意见100多万条,收到书面意见400多件,最集中、最激烈的意见涉及草案第46条、第48条、第60条、第69条和第70条。
国家版权局
只是协调者不是代言人
互动会上,王自强首先强调,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机构”,只是“部分承担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的初步工作”。此外,他表示,国家版权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者的协调者和平衡者”。
“征求意见就是要听大家的,只要对这个制度有利的、完善的,能实现利益平衡,能实现共赢的意见都可以被吸收。”王自强说,“现在的讨论很多将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混在一起,并且对制度设计采取了一种悲观的态度。但关键是,是要放弃这个制度,还是完善这个制度。”
版权局和集体管理组织不存在直接的人事关系
对于草案会让权利向集体管理组织倾斜形成“公权垄断”的质疑,王自强解释,国家版权局和集体管理组织并无直接人事联系。“版权局和5个集体管理组织,是监管和审批关系,这个关系在世界各国都存在。两者之间其中不存在直接的人事关系。只有部分退休员工在集体管理组织工作,但只是因为这些人的名望,而不是公权代表,这种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存在的。”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中有没有行业的人员?王自强说,业界的代表,王涛是中国出版集团的党委书记,王炬是中国音像协会常务副理事长,朱永德原来是上海电影制片厂厂长,李海鹰是词曲作家,陈一丹是互联网方面的代表,童之磊是网络图书馆的代表。广电部、文化部、新闻办,有6个委员,是五分之一。
针对音乐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意见,王自强表示,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是著作权人的家园,但现在著作权人却成为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异己。他认为,应该把制度层面与执行当成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二是组织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不能因为执行的问题,就放弃完善管理制度的努力。
录音是创作适用法定许可
针对第46条在原有基础上取消了“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规定,王自强表示,包括美国、德国、日本、南非等都没有这一条,因为一旦有了这一条,就不叫法定许可。
为什么教材、报刊转载的规定中保留了这一条呢?他表示,因为这些行动的第二使用人,使用的东西跟原件是完全一样的。但录音不一样,录音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再创作,它的演唱者、录音者、配曲者都是不同的,出来的东西跟第一个录音肯定不一样,因此采用法定许可。
为什么规定时间是三个月?王自强说,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等规定都是三年,而时间越长越容易导致大的音乐公司垄断:“这一家越滚越大,小公司越滚越小。所以为什么会有四大唱片?”为了避免这一现象,选择了以三个月作为期限。
第69条并非庇护网络盗版
草案第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王自强解释称:“这是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一般规定,也就是‘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原则。对此不仅美国有如此规定,欧盟也规定了。我们的规定比它严格,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只要服务商有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第69条。”
为什么不能启用新的技术,将网站自行审查上传内容变为可行,从而更好地保护版权?王自强表示,审查从目前的技术水平来说,还无法达到。
宋柯:
很高兴有机会发出声音
麦田音乐制作公司创始人宋柯出席了互动会。他认为,该草案忽视了中国目前版权状况相对恶劣这个事实。“为什么音乐人跳出来反对,并不是读不懂法律在误读,我们现在都快成法律专家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情况、集体管理组织我们都在研究,相对来说,这次修订草案还是没有考虑到所有权利人。”
对于王自强援引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实例,宋柯意见鲜明:“我不同意您说的,创意行业是很难垄断的。唱片公司需要对版权的垄断才能获得成长空间,我做这一行真正起家是因为朴树。如果当时三个月后,朴树所有的歌,比如说有一家公司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弄走了,我就死掉了。”
宋柯举例说,翻唱国外歌手的歌曲比翻唱国内歌曲繁琐得多,“去年,我们翻唱一首Lady Gaga的歌,除了各方面版权都要兼顾,就连我们翻译的中文歌词都得给对方审,一首歌下来得花三个月。”但宋柯最后也表示,“这次草案的修订体现出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我们很高兴能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
对于此次交流会的结果,宋柯表示:“这是我们国家在真正法治建设上非常进步的表现,版权局给我们机会现场交流,让我们有机会并且是有正当渠道说话。”但他个人觉得,第46、第48、第60、第70条肯定对行业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建议删除。
“版权局强调权利均衡,但是在中国,使用者和公众的权益被保护得很好,弱势的是权利人。应该先向权利人转移,再来强调利益均衡,这样才能达到三者平衡。”宋柯表示,唱工委正在申请成为第三家集体管理组织,“出现第三家集体管理机构未必能做得都好,但是引入竞争会让机关体制变得更加好。”
音著协:
有权签署与百度的协议
针对宋柯提出的音乐著作权协会未经理事会同意与百度签署共同建立音乐词曲著作权渠道合约一事,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向早报记者表示,音著协有权利就百度网络使用情况发出授权、签署相关协议,操作上并没有任何违规的地方。至于协议内容,刘平表示:“这个事是协会内部的问题,内容需要保密。就像具体每个银行储户账户里有多少钱,不需要向全世界公示。”
[时间:2012-04-27 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