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认定等予以明确规定。公众可在6月1日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方式发表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主动审查的,一般不作为具有过错的考量因素。如果主动采取相关技术措施,防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发生的,则可作为不具有过错的考量因素。如果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侵权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明知或者应知。
[时间:201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