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寻著作权与公共利益平衡

著作权法版权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5条规定:“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报刊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其出版的报刊显著位置作出声明的,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或刊登。”而草案第48条规定的条件是:(1)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2)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3)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现行《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保留了报刊转载中的法定许可制度,但对具体条文作了较大修改。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的修改既有值得肯定的一面,也明显存在需要商榷的问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修改草案:增加了关于法定许可必须事先备案、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和指明作品出处等规定。

  现行《著作权法》不但没有规定报刊对其刊载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而且规定报刊对其他报刊刊载的作品有转载权。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它可以使有价值的作品迅速进入不同的读者层,满足公众的文化需要。然而,自1990年《著作权法》实施以来,对该制度的争议就从来没有间断,主要原因是作品在法定许可制度下得以广泛传播的同时,另外一个立法目的即保护著作权人基于作品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因为法律规定的模糊与现实中可操作性差等原因,法定许可几乎变成了“合理使用”。著作权人不但其作品被他人随意使用,法律规定的获得报酬权也往往得不到保护。正如国家版权局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所指出的:“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二十年的实践来看,基本没有使用者履行付酬义务,也很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法律规定形同虚设。”著作权法定许可本来是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如果权利人的获得报酬权也不能得到保证,那么这项制度在实际上就成为对权利人权利的剥夺。因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先从付酬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两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加强对法定许可的管理是完全必要的,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务实态度。

  ★修改草案:增加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中专有出版权的规定。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报刊对决定发表的作品仅享有在规定的时间以出版方式使用的权利。即一旦作品在报刊上发表,报刊社按规定支付报酬后,报刊社与著作权人之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即行终止。此时报刊对所发表作品已无任何权利,而由著作权人对作品行使完整的著作权。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著作权人没有禁止转载、摘编的特别声明,首次刊登作品的报刊无权禁止其他报刊转载、摘编。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方便读者,并能让作者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但它除了对作者的权利不够尊重,对首发报刊的利益更是完全忽视。作品在报刊发表,报刊社一般需要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报刊只有不断推出新的作品,才能吸引读者,扩大发行量,并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如果《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刊随意转载,必然会影响首发报刊的发行量,没有广告等其他收入的学术期刊更是难以生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报刊被迫采取自救措施,如刊登启事,声明对其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事实上,法律也并不禁止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某项或多项专有权利通过转让或许可的方式授权给特定报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5条中关于报刊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的规定,进一步为保护首发报刊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修改草案:取消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中著作权人有权作出反对声明的规定。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报刊转载中法定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著作权人没有作出反对声明的作品,即作品刊登后,如果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就不得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由于法律允许作者通过声明保留权利、排除有关限制,故这种法定许可实为“准法定许可”。这一制度本身与我国已经参加的《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相冲突,因为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著作权限制”中并不包括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情形。为了弥合《著作权法》与国际公约之间的冲突,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报刊转载外国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这一规定又导致了法律对中外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不平等现象。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不仅没有取消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反而把法定许可中著作权人作出反对声明的权利也剥夺了,实际上扩大了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进一步加剧了中外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不平等。既然规定报刊有权作出专有出版权声明,为什么作为著作权人的作者却不能作出反对声明呢?如何使用自己的作品,首先应该是作者自身的权利。这些权利除因重大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原则上不应予以剥夺和限制。因此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扩大报刊转载法定许可适用范围、取消法定许可中著作权人有权声明不得转载的规定缺乏足够令人信服的理由。

[时间:2012-04-20  作者:凌福珍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黄品青微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