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司法部关于电子书价格和解条款的内容

  美国司法部在对苹果公司与五大出版商涉嫌电子书价格垄断进行起诉的同时,也在争取阿歇特、哈珀科林斯、西蒙与舒斯特达成和解。而苹果、企鹅与麦克米伦没有接受和解协议,因此司法部还将继续对其进行反垄断诉讼。

  周三下午,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Eric Holder)在记者招待会上说,“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希望电子书给他们带来便利,司法部的目的是使电子书价格被大多数人接受。作为承诺的一部分,司法部已经与三家大型出版商达成和解,还将继续对苹果及两外两家出版商提起诉讼,诉讼理由是这两家出版商与苹果公司合谋导致书价上涨。”

  根据文件要求,达成和解的几家出版商必须采取如下行动:

  ·在和解协议达成7天之内,终止与苹果公司的合约;
  ·立即终止所有限制零售商制定价格或阻碍价格竞争的合约;
  ·再次与苹果公司及其他零售商谈判,就两年内禁止任何有碍零售商采取折扣的问题达成一致;
  ·在加入任何与电子书相关的合资公司之前,都需要通告司法部;
  ·指认一位反垄断官员,在未来五年内,每个季度都向司法部提供与电子书经销商签订合同的复印件。

  此外,任何有关出版商与电子书经销商的合约都必须遵守相应的规范。两年内,电子书店必须享有自由定价的权利。
  
  这些规定并没有确认特定的商业模式,比如代理制或批发制,但明确反对人为设定价格,保证零售商在定价方面相互竞争,给予消费者更理想的回报。折扣、促销,还有其他定价策略至少部分由零售商掌控。

  这并没有完全取消代理制,而是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比方说,某出版商给图书标价10美元,零售商同意获得30%的佣金,也即3美元。在这种情况下,零售商可以以低于标价的价格销售图书。出版商仍然可以获得7美元的净利润,但不能再干预价格。

  司法部的和解条款允许出版商在折扣上采取灵活方式。出版商可以加入为期一年的代理制合约,保证零售商可以在个别图书上以亏损的方式销售,但在整体上必须保持盈利。

  零售商必须拥有一定的自由定价权,从而与其他图书经销商展开竞争,出版商不能完全主导定价,需要给予经销商最大限度的自由裁量权。

  未来五年,同意和解的出版商将不允许再与零售商签署类似“最惠国待遇”的条款,这样它就不会以更低的价格出售,或者给其他零售商更加优惠的条款。这是苹果公司与其他出版商合约的关键条款,要求它们与其他零售商采取同样的价格和条约。

  最后,零售商必须错开与不同出版商谈判的时间,这样就无法对定价进行合谋了。

  还有其他大量做法也能阻止出版商之间的相互合谋。这些可能的合谋包括直接或间接的交流,对零售商进行报复,等等。

  司法部的做法准确地把握了事情的平衡,更多是对出版商和零售商的商业方式作了规定,而非简单地让某种情况出现。

  实际上,出版商与经销商之间的这种合约方式不是靠任何双方合计出来的,它最终将由市场决定。
 

[时间:2012-04-16  作者:王晨  来源:必胜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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