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假思索地认为,我们的福利来自于完善的规定和法律。每当想到要提高生活水平,我们的直觉就是要让政府下个规定,甚至立个法,让“起码”的生活水平有个保障。如果有人违反这样的法规,就要予以追究和严惩。不幸的是,好生活往往不是“规定”出来的。
我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始于1993年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之后历经《劳动法》的正式确认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在全国范围内上调最低工资,是中国政府缩小收入差距、减轻经济对投资的严重依赖、并提振中低收入家庭消费之计划的一部分。
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撰文指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只能起到为很小一部分弱势劳动者收入水平进行“兜底”保护的作用,注定解决不了涉及所有劳动者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问题。如今在通胀压力增大、物价上涨水平预期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上调最低基本工资对于劳动力的吸引力有限。
工资是由什么确定的
收入怎样才合理,众说纷纭。常常有人认为工资应该根据人的素质来定。如果考古学博士去教小学,红楼梦专家去扫地,那么工资似乎就应该高一点。反过来,如果连中专都没有毕业,倒是赚了高收入,似乎就不正常。有些暴富的明星,靠的只是搔首弄姿,并没有下过苦功,所以大家就觉得不合理。
那个搔首弄姿的明星,之所以赚大钱,是因为市场对她有需求,您可以讨厌她,但得承认,别的很多人喜欢她,所以她的劳动力才值钱;而不是反过来,因为她投入的成本低,所以她的表演就不值钱。培养博士和专家的成本确实很大,但他们如果去扫地,那就只能接受扫地的工资,而他们过去钻研学问的成本与此无关。如果我搬到总统套房里写专栏,那么应该提高我的稿酬吗?不。
归根结底,市场的“供需”是劳动力价格的惟一决定因素。
最低工资法的恶果
既然工资是由劳动力的供需决定的,那么用命令或法律来规定工资和福利的高低,就是枉费心机。理由再简单不过:我们既不能“规定”劳动力的供应,也不能“规定”劳动力的需求,否则我们早就干脆“规定”自己是个富翁了。
我们知道,“最低工资法”规定的只是货币工资,而货币工资仅仅是“全部报酬”的一部分,此外还有劳动保障、医疗费、有薪假期、工作环境、职业培训等等,那才是“全部报酬”。如果用法律来硬性规定其中的货币工资,那么雇主就会在长期内调整其他报酬,使“全部报酬”回落到本来的水平,使法律失效。
魏杰:中国不应干预企业工资自主权
著名经济学家魏杰在网易财经《 意见中国--网易经济学家访谈录 》栏目中针对为什么不赞同政府干预工资发表了看法。
魏杰教授认为认为,除了少数垄断企业利润很高之外,大部分中国企业的利润其实很微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片面强调提高劳动收入,就可能使得企业倒退、倒闭,使得就业问题更加严重。魏杰说:“盲目提高中小企业劳动收入,尤其是在不考虑一个地区的现状下盲目提高,我觉得这对于中小企业是一场灾难。”
过去我们将来社会保障制度越完善,消费就应该越起来。但去年我们调查的结果发现,社会保障越完善,企业消费反而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快,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和个人,尤其是企业交纳的保障基金比例太高了,如果降下来,职工收入当然就会增加。
而且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居民收入低的主要原因是初次分配有问题,企业分为利润和劳动收入,利润过高、劳动收入偏低,所以倾向于要提高劳动收入。
我对这个问题一直持保留意见,原因在于,如果我们从全国总体计算,比如利润和劳动收入的总量,利润的增长速度确实高于劳动收入的增长速度。但不能笼统讲,总体利润高的主要原因是央企这块利润总量比较大,但他们之中垄断企业的比例较高;要记得中小企业利润是很薄的,从总量量化到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利润很薄很薄了,如果不加分析的盲目提高所谓“劳动收入”,我估计很多中小企业会面临破产境地。因此我不赞成为了提高居民收入先从利润和劳动收入这块动手,我是主张先从再分配——国家财政收入和居民收入这个关系上动手。
我们讲“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分为企业利润和劳动收入;再分配时分为财政收入和居民个人收入。
我觉得现在居民收入低的主要原因倒不能笼统地讲是企业利润过高、劳动收入过低造成的,可能主要是国家财政收入太高,居民个人收入太低而造成的。所以我主张先解决初次分配,然后考虑再分配,尤其是中小企业。如果说在大企业里解决初次分配还有点意义,在中小企业里确实一点意义都没有,因为它的利润确实非常薄。
如果现在我们要赶快解决所谓初次分配的问题,也就是利润和劳动收入的关系,我估计中小企业将遇到巨大的难关,生存环境就会更差。
[时间:2012-02-29 作者:王晨 来源:必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