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刷学院校友会章程

北京印刷学院校友会北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印刷学院校友会”,其英文名称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缩写为BIGC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印刷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在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北京印刷学院的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以及母校同校友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校友,促进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是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北京印刷学院内(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北路25号北京印刷学院综合楼32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 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三) 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建立校友档案,出版《印院交流与合作》

  (四) 争取、接受校友的捐赠和资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北京印刷学院各时期(包括学校前身文化学院、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印刷系)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并办理登记手续的,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新闻出版领域或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并表决通过会费收取办法;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交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正、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在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起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校友及其友好人士捐赠;

  (三) 母校、各地校友会及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届时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会费数额。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粉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日起30日内,并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征程经2012年1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时间:2012-01-09  作者:北京印刷学院  来源:必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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