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印刷示范企业可外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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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首次提出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这突破了以往该类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要求。

  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国建100家左右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和10家左右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

  办法指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是指资质合格、遵纪守法、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优质、业绩突出、创新节能、人才聚集、诚信经营,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

  办法规定,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享有5个方面的优惠扶持:在项目资金方面,将优先给予产业发展项目和发展资金的支持。在产业政策方面,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权益不得低于30%。在管理措施方面,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在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境外的印刷复制产品时,可根据管理实际,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评选奖励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在进口设备方面,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光盘复制企业,可以进口境外性价比高且使用年限不足3年的光盘复制生产设备,但进口各种类型设备的总数量不得超过企业原有设备总数量的30%,而且进口设备只限于企业自身使用。

  其中,有关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规定,突破了以往该类企业必须中方控股的要求。业界人士认为,今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10周年,这项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中国对外资开放的程度。

  办法明确了示范企业必须具备的8个条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近3年内未被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个财务审计年度实现赢利;关键生产设备居行业先进水平;研发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一定比重,建有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研发机构;建立了先进科学的管理机制,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积极开展绿色生产,其中印刷企业能够达到国家绿色环保印刷标准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队伍;所在地省(区、市)对建立示范企业给予了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值得关注的是,其中不少条件都有更详细的数字指标。为鼓励印刷企业“走出去”,办法特别针对外向型印刷企业规定了申报条件。

  根据办法,示范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经初审、终审和认定等程序产生。新闻出版总署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撤销称号。

[时间:2011-12-13  作者:胡建辉  来源:法制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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