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昇印刷技术奖条例、森泽信夫印刷技术奖条例

毕昇印刷技术奖条例
 
(2002年3月5日经中国印协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纪念我国活字印刷术创始人毕昇对人类文化作出的卓越贡献,表彰对印刷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促进印刷技术进步,加速我国印刷事业的发展,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特设立“毕昇印刷技术奖”。

  第二条 毕昇印刷奖是印刷方面的最高奖励,获奖者应是为发展我国印刷事业,推动印刷技术进步而勤奋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印刷及印刷设备、器材的科学技术研究中有重大成就者(如在较重要科研开发项目承担主要负责人并获得国家或部级二等以上奖励,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重大贡献等);

  2. 领导和组织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成绩显著者(如适时提出带有发展前途的重大科研课题,开发研究成果比较多且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科研成果获国家或部级二等以上奖励且能很快转变成产品等);

  3. 经营管理印刷企业,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其经验有推广意义者(如在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重大建树,科学管理、推广先进技术有明显成效,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可持续发展前景广阔等);

  4. 对印刷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如培养出优秀人才,编写出有较高水平的教材及发表有较大影响的论文,对改革教育制度有重大建议和贡献,从事职业教育有明显成效等);

  5. 从事印刷方面的其他活动,对发展印刷工业有显著成绩者。

  第三条 毕昇印刷奖每四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不超过8人。

  第四条 对毕昇印刷技术奖获得者,授予获奖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五条 设立毕昇印刷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工作。评委会由中国印协常务理事会聘请15至23人组成(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任期为一届,可连聘连任,每届可作调整。

  第六条 申请与推荐办法:

  1. 本人向地方印协提出申请,经地方印协评议认可,向中国印协推荐;

  2. 或由地方印协两名理事提名,并经地方印协评议认可,向中国印协推荐;

  3. 中国印协直属会员,由中国印协两名理事联名推荐。

  无论何种方式,均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申请推荐书。

  第七条 评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始得开会,评选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设立毕昇印刷奖奖励基金。基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内外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团体的赞助。奖励基金的利息用于奖励开支。

  第九条 本条例自本协会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修改或补充。

森泽信夫印刷技术奖条例

(2002年3月5日经中国印协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了促进中国印刷技术的现代化,鼓励印刷工作者锐意创新,勤奋工作,为印刷工业的发展进步作出贡献,日本友好人士、著名照相排字机发明家森泽信夫先生愿赞助奖励基金,在中国设立“森泽信夫印刷技术奖”。经双方协商,于1986年签订了协议书。根据协议书,制订本条例,并由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主办评奖工作。

  第一条 森泽信夫印刷技术奖授予有下列成就的在职的中青年印刷工作者:

  1. 在印刷科学技术研究上有发明创造,成绩优良者(如在技术创新中有较重大贡献,在某专项革新中有显著成就并取得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等);

  2. 改进制版、印刷、装订工艺,提高印刷产品质量有显著成绩者(如在某个工序有较重大革新且在提高产量、质量、降低成本上有较明显效果等);

  3. 在印刷企业或事业单位中,主持或倡议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精简人员,减少原材料消耗,节约能源,降低成本有显著效果者;

  4. 对印刷教育事业作出显著成绩者(如热心印刷教育事业,在培养人才方面做出较重大贡献,积极进行教育改革,以适应印刷事业发展需要,获得当地和本学校较重大奖励等);

  5. 从事印刷方面的其他活动,对发展印刷工业有显著成绩者;

  第二条 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按其成就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每次获奖者15~20名。

  第三条 获得二等奖者,如有新的优良成绩,可以再次申请一等奖。

  第四条 对获奖者授予奖状、奖章和奖金。奖励开支由基金所得的利息开支,不足部分从基金中开支。

  第五条 由中国印刷技术协会聘请15至23人组成评选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每届可作调整。

  第六条 申请推荐办法:本人提出申请,经地方印协评议认可向中国印协推荐;或由地方印协两名理事提名并经地方印协评议认可,向中国印协推荐;中国印协直属会员可由中国印协两名理事联名推荐。申请者或被推荐者均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申请推荐书。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方得开会。评选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评选结果,包括获奖人名单和事迹,在有关报刊公布。

  第九条 本条例经森泽嘉昭先生认可,并经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时间:2005-04-21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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