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8月31日联合发出商办资函(2011)979号《关于部分外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商务部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当地海关和国税部门对2002年10月l日~2007年11月30日期间设立或增资的外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2号公告,以及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财办关税〔2008〕12号)等文件精神,享受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的外资企业产品出口的相关情况进行汇总。
《通知》还要求有关外资企业在2011年9月30日前将2011年前核查期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一式4份及申请退税、企业缴税情况汇总表报送当地省级部门。《通知》还对申请办理退税步骤、程序以及有关问题作了说明。现对下达《通知》的背景、主要精神及有关的问题进行解读。
解读一 《通知》的核心内容是落实 退税政策,核查返还税款
这对外资企业来说,无疑是企盼已久的好消息。《通知》产生的背景是:在1997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资印刷企业是属于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限制乙类项目,其进口自用设备同鼓励类项目一样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
到了2002年3月11日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中出版物印刷为限制类项目(取消了原来进设备可免税的限制乙类项目),包装装潢印刷为允许类项目,两者都不是进口自用设备可免税的鼓励类项目,这样外资印刷企业进口设备就失去了免税的条件。
2002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文件中表明,在200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全部出口外资企业(包括增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税,再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即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期为5年。经检查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属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还要追缴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二 返还对象是产品全部 直接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我们印刷行业来说,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外资印刷企业一般都是境外接单,境内加工,全部出口,不加工境内产品,也不在境内营销的外资企业,而且此类企业以独资企业居多。在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外资企业中,有的是整个企业加工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检查起来就比较简单。而有的则是在一个企业内存在多个生产项目(如有的工厂有几个分厂,有的还分两地),各自生产不同种类的全部出口产品;也有的既加工全部出口产品,也加工内销产品,对于此类企业就得认真区分,区别对待了。
如果产品全部出口的项目可以独立核算和管理,且该产品与其他项目的产品有实质性的区别(以税号前4位数是否改变为判断标准),则由地方商务部门受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后,报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按“项下生产的全部产品”作为独立核查对象。
另外,有的人问来料加工企业(加工贸易企业)是否属于享受进口设备返还税款的企业?经查阅有关文件得知,来料加工(贸易)企业虽然其产品是全部直接出口的,但它进口设备的征税执行的是《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专门有“生产设备不作价”政策来对待处理的)。因此,来料加工企业不在《通知》所指的范畴之内。
解读三 申请退税要提供的材料
外资印刷企业申请退税要向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提供下列文件(包括原件、复印件,且每份都要盖上企业印章):企业申请返还税款的报告,进口货物返税申请表,海关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配额证明,进口合同复印件。
解读四 申请退税应注意的问题
外资印刷企业在全国有近3000家,营销情况千差万别。符合返还税款的外资印刷企业资格的认定应当与企业所在地外资管理部门、海关、税务等部门加强联系,得到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以便使企业的返税工作得到顺利进行。
[时间:2011-10-21 作者:杨方明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