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3日,《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通过,将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择日实施。《条例》确定了印刷、旅馆、开锁业等11类特种行业的范围,规定了开办行业场所的基本条件和禁止性规定。对不需要申领许可证的印刷、废旧金属收购等特种行业,规定其要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条例》规定,特种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册,留存从业人员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就业许可证明复印件备查。从业人员离职的,其资料至少延续留存两年。如违反建立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名册或者留存备查资料规定的处罚,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时间:2011-09-28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