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在其网站发文同意北京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表示,北京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外商投资的印刷企业可关注此信息。
据了解,北京此前的税收中一直有“教育费附加”,该税费从1986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征收率为3%。此次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单位的影响有限。
[时间:2011-08-30 作者:李彦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