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上午,方正电子诉宝洁“飘柔”字体著作权诉讼案件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方正电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对于倩体“飘柔”两字是否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这一争议焦点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使得该问题重新回到了“起点”的做法,众多字体设计行业的业内人士表示不解与极度失望。
一中院在二审判决中提出:方正电子诉宝洁公司使用方正倩体“飘柔”二字侵权成立,须具备4个必要条件:第一,“飘柔”二字构成作品;第二,方正电子系“飘柔”二字的著作权人;第三,宝洁公司和家乐福事实的行为属于对涉案“飘柔”的复制、发行行为;第四,宝洁公司、家乐福实施的复制、发行行为未获得方正电子的许可。宝洁公司和家乐福的行为系经过方正电子(默示)许可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中的第四个要件,即宝洁公司、家乐福实施的复制、发行行为并非未获得方正电子的许可。故无论本案是否符合另外三个要件,两个被上诉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均不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中院据此判决:驳回方正电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通过这种方式巧妙的回避了“字库中的单字有无美术作品著作权”这个困扰审法院良久的棘手而又敏感的问题。
方正电子二审代理人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陶鑫良指出,二审判决在程序与实体上明显存在众多的问题:
首先,二审判决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 “默示许可”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既不符法理,又不合情理。软件作品与美术作品的授权及使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而且各自相互独立。方正集团卖给NICE公司的只是计算机软件,授予的只是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权,而且只是类似168元人民币就能买到123款字体字库软件的“白菜价”。由此怎么可以毫无法律根据地认定其“合理期待”已经足以延伸到与软件作品使用根本无关的 “飘柔”倩体单字之美术作品在产品包装、装潢上广告性的商业使用呢?同时,方正字库光盘中有明确的授权许可协议,对字库的使用方式和范围等进行了明确的授权,明确禁止“再发布”等商业使用。既然方正电子对用户已经明确授权在先,何需 “默示许可”?
其次,我国迄今没有例如英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对印刷字体及其单字的特别立法,故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依法应当保护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飘柔”倩体单字美术作品。“飘柔”两个倩体字具有独特的创新的字形风格与字形特征,即“亲切、幽默、柔美和华丽,如同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给人以美的享受”的独创性,这两个字完全符合中国著作权法的对于美术作品的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很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方正电子上诉主张的“字库中的单字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这个事实问题,在作为重点认真审理良久后,却不作任何认定,通过牵强的“默示许可“理论进行回避的做法,令人难以信服。
第三,二审判决书在方正电子对美国NICE公司尚未提起诉讼,法院也没有将该公司追加为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即对该公司使用方正字库的行为做出了不侵权认定,并且进而据此认定了宝洁公司不侵权,是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的。
“按照判决,宝洁大规模商业使用方正倩体,其支付的价格不到1.4元,字体设计者和开发企业得不到经济回报,已经处于危在旦夕的地步。方正诉宝洁的案件,不是一个企业的事,事关整个行业的兴衰。” 方正电子字库业务部总经理张建国向媒体表态,“我们坚信我们劳动的创造性,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中文字体行业,方正有责任继续寻求法律的支持,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相关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字体设计行业是被长期忽视的知识产权盲区,研发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此次方正与宝洁的诉讼案,业内企业都在观望,希望能有个好的结果,甚至认为这次诉讼的成功与否,决定了中国字体设计行业未来的发展。但是此次法院的判决仅从否定一个充分必要条件的角度论述其判决的结论,而从事实上回避了双方都想得到的答案,即单个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个问题是字库行业发展面临的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采取视而不见、一味回避的态度,是不能做到定纷止争和彻底解决问题的。我们希望有关部门以及业内人士能够关注此事,从专业的角度为字库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时间:2011-07-14 来源:方正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