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时老板狡辩:这批“货”是有人电话预订的
私印发票的事情暴露了,便想找个“替罪羊”将责任推个干净,殊不知,处心积虑编造的谎言最终还是被拆穿。
7月7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获悉,私自印制60万份(贰元版)新疆定额发票的某印刷厂老板韦某和雇员李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0年7月17日,有市民向警方举报,乌鲁木齐市碱泉街附近的一家印刷厂里,藏有大量的新疆定额发票。
接到举报后,乌鲁木齐市警方立刻搜查该印刷厂,搜出新疆定额发票(贰元版)模板7个、菲林(印刷制版中的底片)4张以及印刷好的新疆定额发票(贰元版)60万份。经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验对比,该批发票均系伪造。
据该印刷厂老板韦某交代,2010年7月初,一个李姓男子打电话让其帮忙印制6000本(每本100份,面额2元)新疆定额发票,约定报酬为6000元,提货时对方提交税务部门的相关手续。
“当时生意挺清淡,想着能挣一点是一点,便怀着侥幸心理答应了。”韦某说,随后,她将印制定额发票所需的空白纸张、号码机和菲林交给工人李某由其印制。
在法庭上,韦某对检察机关指控自己犯非法制造发票罪有异议。韦某称,她是出于对他人的信任,才印刷了该批发票,而且对方当时称有合法的委托手续。另外,该批发票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损害,故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
雇员李某称,自己是2009年4月起在韦某的印刷厂工作的。他认为,自己只是按韦某的要求进行印制,印刷的东西是否合法,自己并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查明,韦某所说的李姓男子并不存在,发票是由其私自印制的,其未取得地税部门许可印制各类地税发票的资质。
天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韦某、李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伪造新疆定额发票60万份,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李某从事印刷工作多年,应当知悉印制新疆定额发票需要相应的资质,其与韦某属于共同犯罪,其中韦某属主犯,李某属从犯,故判处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时间:2011-07-12 来源:天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