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食品安全法》食品包材规定

《食品安全法》食品包装

  自2009年6月1日起,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正式实施。该标准是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9月9日联合发布的。

  该标准批准使用添加剂的品种由原标准中的几十种扩充到959种,并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SML)或最大残留量(QM)及其他限制性要求。此外,新标准还增加了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要求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要达到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且不得使食品发生性状改变等。同时,在达到预期效果下,应当尽量减少添加剂的使用量。

  我国常用的食品包装材料有塑料、纸、金属、玻璃、橡胶、陶瓷及铝塑复合包装材料等,而我国对食品包装的市场准入是分阶段进行的,其形式是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前,我国只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制品实行了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制品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行市场准入,此后陶瓷、玻璃、金属、橡胶等食品包装产品和容器以后也要逐渐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食品用塑料包装制品自2007年开始实行自愿认证,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进行无证查处,即进入强制认证阶段。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没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就不得生产3类39种食品用塑料包装制品,经营者不能经营没有获证的产品。之所以第一批要针对塑料制品,是因为塑料包装制品问题比较多,生产企业比较多。到目前为止,食品用塑料包装的获证企业有6000多家,而全国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的企业有3万家左右,也就是说目前仅有1/5的企业获证。

  

[时间:2011-06-24  来源:必胜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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