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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再生纸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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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进口再生纸浆应注明生产工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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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申报管理,强化进口监管,现就有关商品申报要求公告如下: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再生纸浆(商品编号47062000)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生产再生纸浆使用的工艺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为“干法”或“湿法”。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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