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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厂2010年底经营亏损转让遭遇审核问题未解决

悬赏分:0        提问者:匿名
印刷厂(小规模纳税人,定额征收)在2010年底,因经营亏损,整厂30万元转让给他人经营,厂房是租赁。 近日,国税查到2010年全年用电数量比原核征定额超过,可是厂已经转让一年了。急求高手指教!! 厂房是向第三方租赁,在转让之日起(2011年1月)法人代表/工商营业执照等一切证件已变更清楚。现在问题是:国税局以2010年全年用电度数,来计算印刷厂全年生产的产量。这样计算的话就比原核征定额“超出15倍”。如果有这么好的产量,厂就不用30万元转让了。 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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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1个)
匿名    2011-12-06 10:24
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出租经营的,应于出租之日起30日向税务机关报告出租经营情况,并由承租方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如果你转让后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切让承接经营的人使用你的登记资料进行经营,纳税义务应该还是你来承担,你说的“国税查到2010年全年用电数量比原核征定额超过”应该是个预警信息吧,提供你转让印刷厂的合同看税务机关是否接受你的解释。如果税务机关接受你的解释,但如果后来的经营者使用你的登记手续进行经营的话,恐怕还要接受出借税务登记证的处罚,20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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